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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1 17:08:55| 人氣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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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今(5)日將發布解釋令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5條第5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亦有該款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表示,依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上原有建築物者,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惟政府於辦理土地徵收時,依土地法第215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其改良物如屬依法令規定建造者,應一併徵收;如屬於建造時依法令不得建造者(即違章建築),應予拆遷不予補償,至多依各地方政府自訂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發給拆遷處理費。

  財政部說明,本條例第5條第5款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就文義而言,未包括座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建築物,惟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其地上之建築物,平時同受都市計畫限制其使用,是類土地被政府徵收時,其地上之建築物或併同土地被徵收,如其於建造時屬依法不得建築者,甚或遭拆遷而不予補償,基於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爰規定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基福

聯絡電話:(0223228147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3/6/5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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