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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1 18:12:46| 人氣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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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借用人頭購買土地,所獲利得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2011/11/18)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借用他人名義投資一般土地,不管是多人聯合購買以其中1人名義登記,或者出資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在賣出獲利之當年度必須申報綜合所得稅,未依法申報,一經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將處以罰鍰。

該局提出案例指出,甲君與乙君共同出資購地,以乙君名義登記土地所有人,甲君出售該筆土地所有權的應有部分,並由乙君名下直接過戶移轉登記給丙君,甲君出售後所獲利益,依法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出售非本人名下土地所獲利得,即便是出資人,只要是非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自無個人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即可依法免罰。

 

 

聯絡人:蘇嬋娟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87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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