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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8 09:10:46|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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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租金應依收付實現制原則申報課稅 (2011/11/17)

收取租金應依收付實現制原則申報課稅 (2011/11/1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個人出租土地,未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收取之押金設算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查得漏報而遭受處罰,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近來查獲一案例,張三將名下土地出租予A公司,約定除每年租金1,200萬元、固定押金1,000萬元外,每5年給付變動押金(金額相當於4年租金總和,可攤轉入未來4年租金)A公司於99年給付張三7,000萬元,並開立同額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99年租金1,200萬元,固定押金1,000萬元,變動押金4,800萬元),張三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僅列報該筆租賃所得1,200萬元及固定押金設算之租金83,000元(99年度係按年息0.83﹪利率計算),張三主張差額之變動押金4,800萬元應為100年度至103年度各年度之租金收入,惟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該變動押金應屬一次給付多年之租金,應歸課張三受領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除補徵稅額外並另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民眾將房屋、土地等財產出租,不論收取租金或押金均屬於出租租賃物而取得之對價,都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課稅,案例中土地租賃契約約定之固定押金,依性質而言即為一般所稱之押金,為租賃契約之擔保,於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將租賃物返還,確認其租賃物之功能、狀況及產生或使用之費用均已結清後,出租人方能將押金返還承租人,租賃契約雖係由雙方依自由原則訂定,惟綜合所得稅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乃以個人所得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即所謂收付實現制,凡已收取現金或替代現金之報償均為核課對象,本案所有權人主張所收取之變動押金應分屬各該年度租金收入分年計課個人綜合所得稅,即違反綜合所得稅收付實現原則及累進稅率制度。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若對法令之適用及解釋產生疑義時,應向稽徵機關及扣繳單位查詢,於獲得正確及充分之資訊後辦理所得稅申報,其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者,易致短漏報所得,經稽徵機關核有過失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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