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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0 08:55:39| 人氣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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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2011/11/9)

總統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2011/11/9)

  立法院1001025日三讀通過之「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今(9)日經 總統修正公布,內容如下: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自中華民國1011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財政部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自10111日起,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本案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統計資料推估,受益家庭戶數約33.9萬戶,可減輕渠等育兒負擔。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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