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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1 08:48:07| 人氣6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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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哪些證券交易所得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102年度哪些證券交易所得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於10211日起課徵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分為二階段進行,在第一階段102年至103年度,僅就應核實課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102年度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14條之2規定,應核實課稅者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其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IPO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IPO股票之認定應採先進先出法)

1. 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 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

該局提醒,個人102年度發生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14條之2核實計算及申報之證券交易所得,於今(103)年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需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應由納稅義務人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有關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之證交所得課稅專區參閱(http://www.ntbt.gov.tw)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4/30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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