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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4 09:22:51|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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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惟尚未配發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申報 (2011/10/12)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上櫃股票,其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其配發之股票或股息,應課徵遺產稅,並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申報。
該局指出,公開上市(櫃)股票之除權(息)交易日如在繼承事實發生前,因其配發之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仍應併入遺產申報,繼承人倘漏未申報,如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以漏報論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市(櫃)股票價值之計算依繼承開始日該項上市(櫃)股票之收盤價估定,但當日無買賣價格時,則依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櫃)股票之收盤價估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不要忘記申報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股票所配發之股利,以免漏報受罰。如尚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洽詢,亦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張雁萍,電話:04-23051111轉2225)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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