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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2 10:08:49| 人氣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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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執行業務不得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 (2011/7/2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事務所之執行業務者,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該局指出,近來審核某代書事務所申報之損益計算表時,發現該事務所係由執行業務者A1人出資經營,卻列報有A君之薪資費用。A君雖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營業,惟實際上該事務所仍屬A君個人之事業,由A君自負該事業之盈虧,並由A君就其經營該事務所損益之全數申報為其本人之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該事務所不得再列報A君薪資作為費用,該局乃剔除該筆薪資支出,並通報註銷A君已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之該筆薪資所得。

國稅局呼籲各執行業務者如係獨資經營事務所,依上面說明,不得列報其本人之薪資,特請加以注意,以免申報後遭剔除等情事發生。

【#376

新聞稿提供單位:稽核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李雅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41976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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