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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執行業務不得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 (2011/7/2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事務所之執行業務者,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該局指出,近來審核某代書事務所申報之損益計算表時,發現該事務所係由執行業務者A君1人出資經營,卻列報有A君之薪資費用。A君雖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營業,惟實際上該事務所仍屬A君個人之事業,由A君自負該事業之盈虧,...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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