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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2 09:53:24| 人氣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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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報繳稅額已達 2,857萬 元。 (2011/7/26)

(臺北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10061日施行,截至720日止,有關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件數為 101 件,稅額合計數為 28,572,423 元。

該局表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外,均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係依據銷售價格計算,不考慮買賣的盈虧狀況,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稅率為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者,稅率為10﹪。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除補徵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國稅局將蒐集相關課稅資料進行查核,為避免因疏忽而受罰,想要更進一步瞭解該條例之相關資訊,歡迎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專區查詢相關規定,或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業務承辦人員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黃鴻麟,電話:04-230511117314)。

 

文章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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