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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者,方有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期間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依法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該...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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