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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核定所得額為虧損者,仍應受罰。 (2011/12/4)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整增列該筆理賠收入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該局舉例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依課稅資料歸戶清單通報當年度受有一筆保險理賠收入新臺幣(下...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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