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學獎:
1.新詩類:每逢雙年辦理。
2.散文類:每逢雙年辦理。
3.短篇小說類:每逢單年辦理。
4.報導文學類:每逢單年辦理。
(二)表演藝術卓越獎:
涵蓋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各類別,每年辦理。
(三)美術獎:
1.水墨、膠彩類:每年辦理。
2.書法、篆刻類:每年辦理。
3.水彩、油畫類:每年辦理。
4.雕塑、工藝類:每年辦理。
5.設計、版畫或多元媒材類:每年辦理。
6.故事繪本類: 每逢單年辦理。
7.攝影類:每年辦理。
8.紀錄片類:每逢雙年辦理。
(四)貢獻獎:每年辦理。
1.熱心參與社區或學校相關藝文推廣活動,足為表率者。
2.積極培育子女藝術文化長才,且子女成就卓越者。
3.捐助雲林文化藝術相關資源,厚植本縣藝文發展者。
4.擔綱文化藝術相關領域志工,深耕藝文園地者。
文學獎及美術獎選出首獎、第二名、第三名,另取佳作若干名;
表演藝術卓越獎至多選出三名;貢獻獎則選出若干名。
三、獎勵標準如下:
(一)文學獎及美術獎:
1.首 獎:發給獎金六萬元,獎座及獎狀。
2.第二名:發給獎金二萬元,獎狀乙紙。
3.第三名:發給獎金一萬元,獎狀乙紙。
4.佳 作:發給獎狀乙紙。
(二)表演藝術卓越獎:
獎勵名額至多三名,評選結果未達標準時得以從缺,每位得獎者頒給獎金新台幣捌萬元,獎座及獎狀。
(三)貢獻獎:贈獎座及獎狀。
表演藝術卓越獎及美術獎得獎者得視推廣需要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安排演出、展覽事宜。
四、參選資格為本籍、設籍、就業或就學於雲林縣之民眾。
(一)本籍:凡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P者,即為本籍雲林。
(二)設籍或就業: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前半年設籍於本縣者。
(三)就學:於本縣各級學校就學者。
五、主辦單位對所有比賽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上傳網路等權利,作者不得異議。
美術獎各類佳作以上之作品,有參與展出之義務,於表訂退件日之前,不得要求退件。
承辦單位對參選(展)作品負保管責任,唯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損及逾期未領回者不在此限。
凡送件參選者於報名表上簽章後,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各項規定。
六、評審方式如下:
(一)本府依獎勵類別,聘請各類別專家學者評審之。
(二)文學獎、貢獻獎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就書面資料加以評審,其中貢獻獎必要時得要求進行面談。
(三)表演藝術卓越獎評選分二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書面審查(資格審):
申請書1式6份,參賽者曾演出光碟或創作紀錄1式6份以及相關佐證附件1式6份(以信封袋裝妥,並貼妥封面)
① 邀請3至5位專業人員組成初評小組,針對申請書及演出參選所需附件資料進行審查。資格審查通過,提列為本屆候選名單,送請評審委員會進行實地訪談及現況瞭解,供為審查佐證重點。
② 至多選出10個申請案進入第二階段訪談及現況考評。
(2)第二階段:實地訪談及現況考評
① 訪談時評審委員得視需要,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② 參選者倘需即興發表創作或片段演出詮釋成效亦可,場地不拘但得在20分鐘內完成。
(四)表演藝術卓越獎、美術獎初審由本府審查參選資格,通過初審者進入決審;決審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分別就參選者現場表演、徵件作品加以評審,並進行作品講評。
各類獎項如未達獎勵標準,得由專家學者過半數決議從缺。
獲獎名單專家學者應簽名認證,由本府確認後公布。
七、專家學者應遵守利益迴避,本於公正、嚴謹、守密原則,依下列規定進行評審:
(一)不得參選同類別之獎項。
(二)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
(三)應客觀、詳細、嚴謹填寫評審表。
八、辦理期間如下:
(一)每年一次。
(二)各類別聯絡電話(如下附表一)。
(三)參選類別及規格(如下附表二)。
(四)收件、評審、頒獎等時間(如下附表三)。
九、參選作品須屬三年內創作且未曾得獎之作品,翻譯者不予受理,不得有抄襲之情事,各參選作品如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他人加工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參選資格不符或偽造參選資格者,除參加者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將取消其參選資格並公布之,三年內不得再參選,已發獎金予以追討。
得獎作品之著作權仍歸屬參選者本人,出版權及公開傳播權則與本府共有,本府並得引用得獎人之得獎作品、照片、影音資料為教育推廣、文宣之用,有發表及印製之權利,不另支酬勞。
文學獎、表演藝術卓越獎及貢獻獎參選資料概不退件,請參選者自行存留原作,本府不負保管責任。
美術獎經評審未得獎作品先通知退件,佳作以上作品,俟參加本府安排之展覽及專輯編印完成後通知退件;經函知退件,若逾期未領,本府不負保管責任。
參選表演藝術卓越獎倘遇本府推廣需要,得接受現況訪談及其它資料記錄片拍攝供為存檔及教育宏揚使用,其著作、出版或得傳播等公播權雙方共有,並不另支所有需付費用。
相關說明
一、報名簡章請於本府文化處網站下載,或親至本府文化處服務台索取。
網址:http://www.ylccb.gov.tw
地址:64054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310號
二、請依報名表格填寫資料,報名參加文學獎、表演藝術卓越獎及貢獻獎者填寫1份並另請影印,共6份;報名參加美術獎者填寫1份;連同參選作品,於各類別收件截止前,送達本府文化處(文學獎、貢獻獎收件期限以郵戳為憑;表演藝術卓越獎、美術獎,請親送或委託專人至本府文化處完成報名手續,資料不全或逾期者,概不受理。美術獎以貨運或郵遞者,亦不受理)。
三、請依報名類別之規定檢附作品資料,內容不符者不予受理。
四、表格欄位不足填寫者,可自行複製或影印。
五、得獎者應參加本府所舉辦之後續推廣活動。
六、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不得列入徵選或獎勵。
七、本徵選活動美術獎特設邀請展,邀請資格如下:
(一)本屆美術獎各類評審作品。
(二)凡本籍、設籍或就業(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前半年設籍或就業於本縣者)或就學於雲林縣之民眾,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得由承辦單位通知,請附下列之一證明文件由各類評審認定邀請之。
1.曾獲全國美展、全國油畫展、全省美展、臺北市美展、高雄市美展、臺陽美展、全省公教人員書畫展等,優等以上一次或入選三次以上者。
2.曾受邀擔任全國、全省及本縣美展、兒童美展之評審者。
3.曾獲本縣地方美展前三名三次以上者。曾受邀於國立各美術館舉行個展者。
4.合於上述條件而有證明者,申請免審查受邀參展(一人一類一件)。
5.縣籍資深美術家由該類評審認定邀請之。
6.九十四年起已獲邀請且參加展出者,不須再繳證明文件,直接受邀送件參展。
(三)邀請資格審查由本府聘請評審審查之。
(四)受邀請並參加邀展者不得再參加徵件比賽。
附表一:各類別聯絡電話類 別
文學獎
新詩類(每逢雙年辦理)
散文類(每逢雙年辦理)
短篇小說類(每逢單年辦理)
報導文學類(每逢單年辦理)
承 辦 單 位 電 話 圖書資訊科 (05)5523213
表演藝術卓越獎
涵蓋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各類別,每年辦理。
表演藝術科 (05)5523164
美術獎
水墨、膠彩類(每年辦理) 展覽藝術科 (05)5523177
書法、篆刻類(每年辦理)
水彩、油畫類(每年辦理)
雕塑、工藝類(每年辦理)
設計、版畫或多元媒材類
(每年辦理)
故事繪本類 (每逢單年辦理)
攝影類(每年辦理)
紀錄片類(每逢雙年辦理) 藝文推廣科 (05)5523139
附表二:102年參賽類別及規格:
項 目 作 品 規 格 說 明
文學獎
新詩
1. 未曾發表之新詩(50行以內)
2. 以中文電腦打字,字體以標楷體14號為標準
3. A4紙張橫式打字、列印、左邊裝訂 每人作品以不超過2件為限,繳交光碟1份,書面6份。
散文
1. 未曾發表之散文(2,000~5,000字為原則)
2. 以中文電腦打字,字體以標楷體14號為標準
3. A4紙張橫式打字、列印、左邊裝訂
表演藝術卓越獎 檢附演出光碟,表演藝術參賽者需以光碟錄製表演片段,演出長度至少20分鐘,作為第一階段書面審查依據。 1.申請書參選表格1式6份,參賽者曾演出或創作光碟1式6份及相關佐證資料附件1式6份(如: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影像光碟、專輯、報導)
2.光碟封面請註明演出名稱、演出地點及時間
3.送審資料恕不退還。
美術獎 水墨、膠彩類 裝裱(框)完成後,限長邊不得超過210公分、短邊150公分以內。 1.作品形式及大小應力求方便搬運。
2.複合(連作)作品請附完成作品之照片,標明裝卸過程。
3.各類參賽作品如需裝框,背面應加木板,正面裝用壓克力,一律不得裝用玻璃。
4.易損壞作品,未用壓克力盒或木箱裝妥者。請至文化處陳列館一樓收件處,另加填切結書,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5.攝影類請附作品原始電子檔(如為傳統底片請轉為電子檔)。
書法、篆刻類 1. 限直式書法,裝裱或連作完成後,長邊不得超過210公分、短邊150公分以內。
2. 篆刻作品內幅不得裁切分割書寫裱裝。
3. 篆刻拓印數不拘。
水彩、油畫類 1. 水彩限對開以上,全開以下。
2. 油畫尺寸20號以上、100號以下為限。
3. 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雕塑、工藝類 長寬高不得超過150公分,重量不得超過80公斤,請附加透明壓克力盒(以擠壓不致凹陷或脫落為原則)或木箱,以利展出及搬運。
設計、版畫或多元媒材類 設計 平面 四開至全開以內(限單幅作品)
立體 長寬高各不得超過100 公分(限單幅作品)
版畫 八開以上、全開以下(限單幅作品)。
多元媒材 長寬高各不得超過100 公分(限單幅作品)。
攝影類 照片大小12吋以上,限單幅作品裝框後,長邊不得大於32英吋(81公分)。
紀錄片類 1. 片長20分鐘以上。
2. 內容限紀錄雲林縣人、事、時、地、物者
紀錄片報名者須交DVD光碟1式6份,書面6份。
★ 文學獎,一人一年以每一文體得獎一次為限。
★ 美術獎各類作品均需精細裝裱完整,不得草率,否則不予收件,每人限參加二類,各類限一件。
★ 102年美術獎-攝影類徵件以「雲林農村、農業」為主題,詳如附表三。
附表三:102年雲林文化藝術獎-美術獎-攝影類 徵件主題說明
「希望農業,幸福雲林」,雲林以農業立縣,具「農業首都」之美名,為呈現更多元的農業意向,並因應2013年農業博覽會的到來,今(2013)年美術獎-攝影類徵件作品請融入農業主題,創作出深具農村人文關懷的情感,以下為本年徵件作品的相關規定:
(一)徵件作品以「雲林農村、農業」為發想,並聯結在地風土民情、人文產業、歷史情感、社區關懷等主軸進行創作。
(二)「雲林農村、農業」僅為抽象概念,主題不侷限於農村風貌的狹隘範疇,歡迎以多元面貌呈現農業意向,並具自由創作精神、現代詮釋與藝術水平之作品,踴躍送件參與徵選。
(三)參賽作品如經評審認定不符上述主題精神者,不得進入佳作以上之名次。
附表四:各類別送件、評審、頒獎及退件時間表
(1)文學獎:
項 目 日 期 注 意 事 項
收件時間 8月1日至9月2日
1.收、退件地點:本府文化處圖書館一樓服務台
時間:每週一至週五,08:30~12:00;13:30~17:00
洽詢電話:05-5523213
洽詢時間:每週一至週五,08:30~12:00;13:30~17:00
2.參選資料概不退件,請參選者自行存留原作,本府不負保管責任。
文件審查 9月3日至9月30日
頒獎時間 另行通知
退件 另行通知
(2)表演藝術卓越獎:
項 目 日 期 注 意 事 項
收件 8月1日至9月2日 1.徵選地點:參選者住居地或團體處所,由本府以公文另行通知。
2.收、退件地點:本府文化處音樂廳一樓表演藝術科
時間:每週一至週五,08:30~12:00;13:30~17:00
洽詢電話:05-5523164
洽詢時間:每週一至週五,08:30~12:00;13:30~17:00
3.參選資料概不退件,請參選者自行存留原作,本府不負保管責任。
文件審查 9月3日至9月30日
實地考評 另行通知
頒獎時間 另行通知
(3)美術獎
項 目 日 期 注 意 事 項
徵件比賽收件 8月31日至9月2日 1.收、退件地點:本府文化處陳列館一樓服務台
收件日期:如左表,上午09:00至下午17:00
2.洽詢電話:05-5523177
洽詢時間:每週一至週五,08:30~12:00;13:30~17:00
3.美術獎:參選作品經評審後,未得獎作品先通知退件,佳作以上作品,俟參加本安排之展覽及專輯編印完成後通知退件;經公文通知退件後,若逾期未領,本府不負保管責任
4.請親送或委託專人至本府文化處完成報名手續,以貨運或郵遞者,亦不受理。
獲邀參展收件 8月24日至8月26日
頒獎時間 另行通知
未得獎退件 另行通知
佳作以上退件 另行通知
邀展作品退件 另行通知
(4)貢獻獎
項 目 日 期 注 意 事 項
收件時間 8月1日至9月2日 1.收、退件地點:本府文化處一樓服務台
收件日期:如左表,上午09:00至下午17:00
2.洽詢電話:05-5523177
洽詢時間:每週一至週五,08:30~12:00;13:30~17:00
3.參選資料概不退件,請參選者自行存留原作,本府不負保管責任。
文件審查 9月3日至9月30日
頒獎時間 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