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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法行為與服務
再其次,當發生主体與行為交接的地方,判斷主体並不光從主体來看,也要看它的行為,也就是說行為與主体有其關連性,現在就從行為的角度來提供一些案例,以探討某主体是否「事業」。
台灣省糧食局辦理稻米及雜糧的保証價格收購及銷售,看來糧食局是事業,但這是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此公平會認定其為公法上的行為。
這裡要補充說明行為的範圍。區別公法(公權力)上與商業上的行為,例如前面提到的戶政事務所是公法行為,並非商業行為。又如,地政事務所選定一批特約代書到地政事務所為民服務,有些代書未被選上,就告地政事務所差別待遇,為什麼選他不選我。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地政事務所選擇特約代書,是公權力委託行為,所以不適用公平交易法。
再舉一例,台北市建設局依法核准煤氣分區經營,公平會也解釋說,此一核准行為屬公權力行為,而非商品或服務。
另外,現在高屏地區因水質問題而產生包裝水需求,環保署有意補助某一家成立包裝水販售,公平會認為此一補助行為,會使受補助者在競爭上處於優勢,而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這是較早一個特別的案例,行政機關的補助行為較難証明其為公權力行使,當然在行政法上有所謂行政補助的理念,但是並無那麼大的把握,因此公平會作成解釋,認為此行為足以影響競爭。
還有一個案例,有關國小教科書統一編訂,我個人認為其頗具商業性,但是大多數意見認為,這是義務教育中的教材提供,並不屬於商業性的商品或勞務。
舉了這麼多例子就是說,要判別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除了區分主体外,還要區分其傾向公權力行為或商業上行為,如果是提供商品或服務即是事業,受公平交易法規範,如果是公權力行為,則受憲法及行政法規範,不受公平法規範。
關於學校是否受公平交易法規範,公平會目前傾向於認定正規教育体制下行為並不受公平法規範,我個人則不以為然。
由此可導引出一個問題,在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上可能還要去區分公益服務與商品上的區別,例如學校教育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等,如果是前者並不受公平交易法規範。
三、時的效力範圍
接著就時間上的區別來講,「法律不朔及既往」是適用法律的一個大原則。
舉例來說,公平會成立之初,即湧進大批有關房地產交易糾紛的案例,約占申訴案百分之三十七,由於公平交易法在八十一年二月四日才開始實施,許多在此之前簽約的案例就因「法律不朔及既往」而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縱使履約延續至今,尚未交屋。
但在保祥公司疫苗一案中,保祥以低價競標,於八十年十二月投標,拖至八十一年三月才決標,其行為持續跨越了八十一年二月四日,因此,此案適用公平交易法。
這時大家可能會發生一個問題,如果買房子在七十九年簽約,八十一年二月以後才交屋,難道就不是持續嗎?這與投標到決標的持續性有何不同?為何前者不適用而後者適用公平法。這就牽涉到法律上所說的「行為的繼續」與「狀態的繼續」,所謂狀態的繼續就是行為所產生的結果之持續,「行為的繼續」是指行為持續發生,而「狀態的繼續」則是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所持續存在的狀態。
舉例來說,有一個小偷偷了東西,一直持有贓物,偷的行為是刑法上的竊盜行為,偷了之後保有贓物(竊盜物)這是行為的結果狀態。刑法上有其追訴時效,就要區分行為與行為結果的狀態,以行為時間為準。
什麼叫行為的持續呢?在刑法上有一個例子,例如一個人不法拘禁,這個把人關起來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妨礙自由,這個行為一直繼續,十年前把人關起來到現在,並不能從一開始算他的追訴時效,因為關的行為持續到現在,還是可以追訴,整個過程都是犯罪。
再回頭看房地產案例,簽約之後就算交易完成,是行為的狀態,接下來是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而疫苗案從投標、決標到簽約,整個還是行為,是行為的繼續。因此後者適用公平交易法。
另外,消基會曾向公平會提出檢舉,指稱部分廠商在電話簿上刊登不實廣告,其檢舉的是八十年版電話簿,有人就認為八十年版電話簿持續使用到八十一年,其中的不實廣告還是不實廣告,因此違反公平交易法。但個人認為,在八十年版電話簿上刊登不實廣告的違法行為已經結束,只是行為的後果狀態繼續存在,因此應該不適用公平交易法,何況在執行上也有困難,已發出的電話簿如何收回。
四、地的效力範圍
接著談從地區、地點區別公平交易法的適用範圍,由空間上來說,一般法律都適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及中華民國國民,但也有些例外,例如刑法三年以上的重罪,雖然發生在境外或外國人也要處罰。
公平交易法也有空間上的問題,設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企業適用公平交易法,是沒有問題的,有問題的是說,國外的企業適不適用公平交易法,而這又要分理論上及執行層面上兩個方向。如果認定國外的企業違法,有沒有辦法跑到國外去處罰它,有時有可能可以處罰其在台辦事處。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在草案階段
有一條文規定:只要行為結果對台灣市場有影響或行為發生在台灣的都適用公平交易法,不過此一條文並未通過。
有一案例就是,一國外廠商委託台灣的一位律師,在台灣媒体上刊登廣告,被人檢舉廣告不實,因其行為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之內,因此適用公平交易法。
如果裁決罰鍰,則可能發生公平法執行之國際協助的問題,必須有國際間的協調互助。
另一個有趣的問題是台商赴大陸投資是否適用公平法,除了兩岸關係條例規範外,可能也有適用公平法之問題,舉例說,目前大陸房地產熱,有一在台灣報紙上刊登的大陸房地產廣告涉及廣告不實,雖然標的物在大陸,但刊登不實廣告的行為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還是適用公平交易法。
總之,考慮公平交易法的適用範圍,法律的第一個工作就是要區分範圍,要不要規範,受不受規範,如果不受規範,區別的標準在哪裏,有的從主体、有的從行為,有的從時間,有的從地點這四個因素來做判斷。法律實務工作就是不斷地在做區別的工作。從形式上的區別是否適用法律?到細緻的區別是非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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