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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6 22:50:07| 人氣39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請求賠償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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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自網路 )



1. 根據民法第 195 條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4.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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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 ( 轉載自網路 )


1. 在前提為不法的行為下, 只要被害人受有損害, 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 也可向侵權人請求賠償.

2. 若被侵害的是名譽, 甚至還可以請求侵權人恢復名譽. ( 如登報道歉等.. )

3. 人格權, 係指一般人格權而言, 即關於人的價值與尊嚴權利.

4. 賠償範圍, 一般務實見解, 須視雙方之身分, 地位, 經濟能力 ; 因侵權精神痛苦程度而定

5. 毀謗罪屬刑事罪, 可以刑事告訴 ( 免訴訟費用 ) , 再附加民事賠償請求.

6. 醫病關係中以和諧至上 ; 但若遭遇別有用心, 刻意造遙毁謗之徒, 不得已之時, 此法亦可考量之.

台長: 夜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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