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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7 01:37:34| 人氣48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談醫事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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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自網路 )


A. 依據醫療法第九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醫療制度之改進。

二、醫療技術之審議。

三、人體試驗之審議。

四、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

五、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

六、醫德之促進。

七、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B. 第九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C. 第一百條  

前二條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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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


1. 直轄市、縣(市)醫事審議委員會提供醫療爭議之 " 調處 " , 故病患可 " 直接 " 至審議委員會調處紛爭.

2. 醫療糾紛若在 " 訴訟審理 " 階段 , 常牽涉到的是 " 鑑定 " 之問題, 法院 " 委託 " 之鑑定單位, 就是 " 中央主管機關 " 之醫事審議委員會.




台長: 夜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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