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務
老師說:本重點出題頻率略高,出題較多者為:銀行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經營外匯業務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這些關鍵字常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
本文:
一、立法目的與主管機關
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1)。
銀行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9)
二、銀行定義與種類
稱銀行,謂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2)。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1.商業銀行。2.專業銀行。3.信託投資公司。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20)
三、銀行業務
銀行經營之業務如下:(§3)
1.收受支票存款。 2.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3.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4.發行金融債券。
5.辦理放款。 6.辦理票據貼現。
7.投資有價證券。 8.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9.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10.辦理國內外匯兌。
11.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12.簽發信用狀。
13.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14.代理收付款項。
15.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16.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
17.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18.受託經理各種財產。
19.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
20.買賣金塊、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貨幣。1
21.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22.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22)
四、銀行業務項目之核定
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其類別,就本法所定之範圍內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但其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4)
五、設立與經營
1.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非經完成銀行法第二章所定之設立程序,不得開始營業(§21)。
3.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於一定區域內限制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26)
4.銀行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辦理。(§27)
5.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其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規定,得由主管機關定之。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其指撥營運資金之數額,應經主管機關核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準用第六章(信託投資公司)之規定辦理。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銀行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28)
6.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29)
7.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29-1)
8.銀行為相互調劑準備,並提高貨幣信用之效能,得訂定章程,成立同業間之借貸組織。(§47)
9.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之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47-1)
補足事項:
1銀行辦理黃金業務之原則 (台財融字第 85529210 號函)
一、銀行辦理黃金業務,以左列商品為限:
(一)黃金條塊。
(二)經我國、外國政府及國際間以政府或相關組織為其成員之機構所發行之金幣,惟大陸地區發行者除外。
二、本函所稱黃金業務,包括:
(一)黃金自營買賣。
(二)黃金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
(三)黃金保管業務。
三、銀行申請辦理黃金業務,應檢送營業計畫書向本部申請,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辦理業務之緣起。
(二)業務內容。
(三)作業程序及權責劃分。
(四)辦理業務部門、人員配置與管理。
(五)內部管理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
2.內部稽核制度。
3.會計制度。
四、有關黃金買賣之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
五、銀行辦理黃金保管業務,應掣發不可轉讓之記名憑證交付客戶,並不得挪用受客戶委託保管之黃金。
六、銀行辦理黃金業務之交易、交割及保管人員不得相互兼任,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風險之評估與監督。
七、銀行辦理黃金業務得持有黃金之限額,應經董事會決議,並定期依市價辦理評估。
八、銀行辦理黃金業務得就受客戶委託保管之黃金委託國際知名之銀行或金商保管。
九、銀行辦理黃金之組合業務,若涉及期貨、選擇權或保證金交易,應依據本部81年11月18日台財融第811219843號函有關金融機構申請新種金融業務之規定辦理。
一○、銀行辦理業務涉及白金、白銀者,比照本原則辦理。
最新試題觀摩:
【3】1.依銀行法規定,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中,下列何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始可辦理?(1) 發行金融債券(2) 信託(3) 外匯(4) 辦理放款[信保102]
[提示] 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4)
【2】2.有關銀行法制定的宗旨,下列何者錯誤?(1)健全銀行業務經營(2)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3)適應產業發展(4)保障存款人權益[土銀100]
[提示] 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1)。
【4】3.
X 商業銀行因業務蒸蒸日上,計畫增設分支機構。依銀行法之規定,X 銀行應向何單位申請許可?(1)中央銀行(2)經濟部(3)財政部(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彰銀101]
[提示]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銀行的中央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3】4.有關「銀行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銀行股票非採記名式(2)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3)商業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4)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土銀100]
[提示]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其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規定,得由主管機關定之。(§28)
【1】5.有關銀行辦理黃金業務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以黃金條塊為限(2)應檢送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3)黃金買賣之交割以現款現貨為之(4)辦理黃金業務之交易、交割及保管人員不得相互兼任[土銀100]
[提示]銀行辦理黃金業務,以左列商品為限:1.黃金條塊。2.經我國、外國政府及國際間以政府或相關組織為其成員之機構所發行之金幣,惟大陸地區發行者除外。
【1】6.依銀行法規定,銀行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何者核准辦理?(1)中央銀行(2)地方政府(3)證期局(4)經濟部[土銀100]
[提示] 銀行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辦理。(§27)
【3】7.銀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係屬於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所不得經營之業務?(1) 保管業務(2) 放款業務(3) 收受存款業務(4) 票據貼現業務[信保102]
[提示]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29)
【1】8.依銀行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主管機關對違反規定者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由主管機關逕予取締,並移送法辦(2)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3)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4)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土銀100]
[提示]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29)
【3】9.
X 銀行係一商業銀行,並經營證券業務。依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經營證券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2)其風險管理規定得由主管機關定之(3)其指撥營運資金之數額由董事長核准(4)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彰銀101]
[提示]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其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規定,得由主管機關定之。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其指撥營運資金之數額,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4】10.銀行法就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2)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3)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準用銀行法有關信託投資公司之規定辦理(4)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同一銀行其他部門之人員,則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合庫101]
[提示]應為:(4)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銀行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28)
【3】11.下列有關銀行法之規定,何者敘述正確?(1)銀行股票非採記名式(2)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3)商業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4)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華銀101原住民]
[提示]應為:(1)銀行股票採記名式(2)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金管會(4)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4】12.依銀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2)銀行為相互調劑準備,並提高貨幣信用之效能,得訂定章程,成立同業間之借貸組織(3)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4)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金管會定之[台銀102]
[提示]應為:(4)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