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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重點摘錄3)

第四章法律行為第五節代理1.代理行為之要件及效力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103Ⅰ)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103Ⅱ)2.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禁止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

新聞台: **馬克林的世界** | 台長:markys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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