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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重點摘錄2)

第三章  物 (權利客體)一、意義:權利客體,乃指法律上得為支配之對象。二、特徵:(一)不含自然人之身體(二)須具支配可能性   (三)須具經濟獨立性   (四)不以有體物為限三、物之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   (一)成分,係指物之構成部分而言(§66Ⅱ)。至於「...

新聞台: **馬克林的世界** | 台長:markys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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