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ley,
雖說創作音樂是你的快樂源頭,
但靠賣 CD 賺錢的時代已經結束了,
你還是多接幾檔代言,並好好練肺活量,開售票演唱會吧!
等你哦!
(pic from:
http://music.yule.sohu.com/20050308/n224592176.shtml)
這年頭還有藝人企圖靠賣 CD 賺錢,真的是很過時的想法。
最近在電視上看到黄立行呼籲大家不要非法下載,
台長含在嘴裡的蛋糕差點沒噴出來,
當場就想送他一本 John Gantz 寫的〈數位海盜的正義〉(Pirates of Digital
Millennium)
如果他比較習慣看英文版,那台長也樂意為他找一本。
在我讀這本書之前,嘴上只有一種官方說法──非法下載是不道德的!
但是在內心深處,我其實很清楚我沒有從事非法下載的最大原因是,
CD、電影票、軟體……全是我負擔得起的東西,我不需要「偷」;
但對於全靠家長金援的學生,或工作收入不高的族群而言,
在有限的預算內,想多方嘗試不同類型的音樂,或看遍話題電影,便顯得非常奢侈。
我買正版的微軟產品,只因為這些是我吃飯的工具,我靠它們謀生,所以我甘心付錢;
但對於還沒有靠它嘗到甜頭的學生而言,得事先投資那一大筆數目,自然是心不甘情不願!
非法下載就是不道德,這不容狡辯
有人反駁,那幹嘛賣我們 MP3 和燒錄器?
問題是,你也有刀子,但是你知道不能用它來殺人,對不對?
還有人辯稱「下載」和「偷東西」不一樣,
偷東西是將物品據為己有,但「下載」音樂是「共享」,東西並沒有消失,
遠在半個地球外的某人,電腦裡仍存著他原有的音樂,
這才是這個議題的模糊地帶!
我是看了書才知道,版權法「並不是在關照那些,在昏黄燈光下寫斷鉛筆的創作者」;
它保護的,實際上是財團的利益,
只有財團有權利規定消費者如何「合法使用」被他們壟斷的「智慧財產」!
在不太久以前,
人們習慣將黑膠唱片上的音樂轉錄到卡帶上致贈親友,或放在車上聆聽
當時財團不會干涉這種拷貝行為
原因很簡單,因為卡帶的音效比不上黑膠唱片,
而且得花很多時間才能錄好一卷,
這種拷貝行為不會影響唱片銷售量,所以唱片公司不會跑來告你!
可是當數位時代來臨,
MP3 的音效和正版音樂相差無幾,又可以快速大量複製,直接影響財團生計的時候,
他們開始派政客到政府遊說(其中一個比較有名的代表就是雪兒的前夫,
Sunny & Cher 裡的 Sunny)
立了嚴苛的版權法,
突然間,在網路上拷貝(下載)音樂成了犯法的行為!
這件事在美國造成很大的衝擊
警察根據 IP 位址,四處去抓非法下載大戶
其中連六十多歲老嫗和十二歲小女孩都在被告行列
大家不難推理,這些無辜的受害者其實是網址被「駭」了!!
詳加研究,「版權法」根本就立得不公不義!!
電腦軟體的研發固然花費了大筆經費和人力沒有錯──
光 OFFICE 2003 就是兩千多人花了兩年多的時間完成的智慧結晶
但是一個更開放,更自由的軟體市場應該要成立
我們的國民所得(好像)不到美國人的一半,
要我們花相同的價錢買微軟的產品,公平嗎?
又,等 VISTA 出來,XP 會降價嗎?
回到下載音樂這件事,
強迫「非忠實粉絲」花大錢,買十幾首歌的專輯本來就不合理,
這不是歌曲好不好聽的問題,而是人家就是沒那麼愛你,
「批發」批不出去就得考慮「零售」,或找其他賺錢管道。
S.H.E. 剛出道的時候,樂得當對嘴小女人,
當 CD 銷售量大幅下滑以後,她們不得不勤練舞蹈和肺活量,
搖身一變,成為可以開演唱會的實力藝人
「下載」間接逼藝人進步,
從這個角度看,它並非全然壞事。
下載電影又是另一場混仗
當你從論壇下載時,事先看不到影片,所以品質往往爛到無法觀賞
但是下載到品質好的影片時,反而像「壞孩子得到獎賞」,有一種莫名的投機快感;
諷刺的是,我們這些乖孩子註定要受懲罰;
有沒有注意到正版影片片頭都有一段很吵的 “PIRACY IS CRIME”(盜版是犯法的行為)的宣導短片?
想快轉還轉不掉,
因為「『版權法』規定『守法的孩子』都得看那個東西」!!
這就很像我上課時,看到有些人很晚才進教室
氣得對教室裡的同學破口大罵:「為什麼有人老愛姍姍來遲!」(不過我通常要開罵前就會阻止自己)
這些聽到我罵人的,其實是守時的好孩子;
而那些因循茍且的人,根本沒有得到該得的懲罰!
誰在那邊閒閒聽你訓話?
總之,「下載」這個行為有很多灰色地帶,而不是單純的是非選擇,非黑即白
這是我之前沒有思考過的。
這篇文字的精髓來自〈數位海盜的正義〉這本書
套句 J.S. 的話,腦子容量有限,趁記憶還很清晰的時候,趕緊把心得記下來,
就是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