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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8 15:17:40 | 人氣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公司可以任意降調勞工職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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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育杉

知名連鎖日本料理店上閤屋,有一名廚師范○○,遭老闆以衛生習慣不好,將他降職為計時洗碗工,廚師認為公司降職處分違法、違約,憤而打官司要求給付資遣費。法院認定,上閤屋違反勞基法,需給付約22萬的資遣費。

原本法院認為范○○不服公司衛生規定,不宜與食材接觸,上閤屋在無適當職務安排下降調洗碗工,並無不妥。但范○○的律師翻開勞基法規定,范○○的工作時數縮短,計時工的薪資遠低於當廚師的錢,范○○雖不符公司規定,但已受到懲處,公司不能未經同意降職為計時工。

根據主管機關勞工委員會之解釋,雇主調動勞工,應符合下列五項原則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它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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