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繼承保證債務 成人解套 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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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長王金平敲下議事槌,宣布「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通過。(記者羅沛德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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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修法一月才剛為「背債兒」及無行為能力者解決保證債務問題,昨天立法院三讀將成年人納入適用對象,引起法務部及銀行界譁然。圖為家扶中心去年聲援背債兒所召開的記者會。(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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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22日三讀通過法案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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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保證契約債務的限定責任修正案比較 |
清償以所得遺產為限
〔記者彭顯鈞、楊國文、蘇永耀/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明訂在今年一月四日前,繼承人繼承開始後才發生的保證契約債務,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同意溯及既往,使得成年人的保證債務獲得免除。
該案以實例來說明的話,如廿五歲的某甲,去年繼承父親遺產一百萬元,後來才出現一筆保證債務兩百萬元,某甲原應承擔兩百萬元債務,依據新法,只須清償一百萬元,其餘免除。
法律司長盼覆議翻案
法務部及司法院認為,上述修正案令債權人的財產保障權遭到剝奪,影響法律的安定性,也有違公平原則。法律司長張清雲強調,補救之道是由行政院在該法未公佈施行前,由行政院提出覆議翻案。行政院發言人謝志偉晚間表示,新政府上任在即,政院如果此時提出覆議案,很可能出現是舊政府提出,卻由新政府負責的憲政難題;覆議案如遭立院否決,新的內閣要如何因應?行政院將進行內部討論,確定政策方針後,再對外宣布是否提出覆議。
為解決「背債兒」所衍生的社會問題,第六屆立院於去年十二月十四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並於今年一月四日施行,讓未成年者及無行為能力者所繼承的保證債務,採強制限定繼承,負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納入「全面溯及既往」的範圍。
當時,部分立委主張不分對象,全部納入「全面回溯」之適用,但引起債權人權益衝擊的爭議,經多方妥協,把成年者排除在全面回溯範圍之外。
到了第七屆立院,立委徐中雄提案修法,主張把成年者納入全面回溯範圍,雖然當時法務部和司法院有保留意見,強調修法後對債權人權益衝擊過大,此案仍於今年四月十一日經委員會初審通過。
院會通過的修正案,明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繼承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的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九十七年四月廿二日修正施行前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立委:株連九族非正義
提出此案的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表示,溯及既往雖有違法律一般原則,但過去的法律不公義,溯及既往代表社會正義的實踐,株連九族不是正義的法律,堅持不公義的法律,「不知良心何在」!他說,連帶保證人制度,經常將債務轉移給不知情的繼承人,衍生社會問題,絕對是惡法,「惡法不改,立院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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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保證契約債務
「保證契約債務」是指一般債務保證,不包括票據保證或背書。
保證契約債務中,若債權人無法順利向債務人追討到債務,或者考量到連帶保證人較有財力,債權人甚至可跳過債務人,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要求清償債務人積欠的債務。因連帶保證人已事先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不得拒絕。(記者楊國文)
自由時報-9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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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感無力 法部批修法草率
質疑為少數背巨債成人修法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有關繼承保證契約債務的限定責任,採取溯及既往規定,擴大為成年人也適用,法務部高層直言,立法院通過此法太過草率、濫情,也有針對少數背負巨額債務的成年人修法之嫌。
法務部某高層指出,此為惡法,早在審查時就提出書面意見表達憂心,但主導此案的特定國民黨立委「堅持」擴大納入成年人亦適用,法務部只能以「無力感」來形容。
法律司長張清雲也明白持反對意見,表示民法繼承編有關「父債子還」的問題,法務部之前修法時,會同意「溯及既往」的規定,是考量到應保障無行為能力者、未成年者等人的權益和人權,才同意修正。
但是,昨日立院將遺產中的保證債務,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始點,擴大到今年一月四日前都可以溯及既往,讓成年人也可適用,是讓輕忽法律的一般民眾也僅須以所得的遺產負清償責任,是「無限度擴大」法律適用的做法,將造成很大的後遺症。
張清雲強調,訂定溯及既往的法律,應該是合乎憲法原則的「例外」原則,合理做法是立法院透過金管會、銀行業者、學者專家等,經過詳細的調查、公聽會等聽證程序,符合法律公平原則,才適合進行法律修正,而非如此輕率修法。
一旦此修正案施行,張清雲認為,將違反法律安定的原則,並破壞社會秩序,對守法者也不公平,也傷害無辜債權人對政府的信賴保護原則,及憲法明訂的財產保障權,政府不應為少數人大開方便之門。
法界:銀行呆帳將大幅增加
此外,法界也認為,新法若上路,幾乎形同對包括成年人在內的繼承保證債務所有民眾統統大赦,預期銀行業者受到衝擊最大,呆帳將大幅增加,影響金融秩序及發展,有可能因此對借款的授信更加謹慎,到最後,受害的還是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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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權益 誰來保障
記者楊國文/特稿
立法院昨日一口氣二、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有關「繼承保證契約債務」的限定責任將溯及既往修正案,是一項不折不扣的惡法,也是立法院在國民黨一黨獨大下通過的首件爭議性法案,後果將不堪設想,也將由全民買單。
首先,此修正案一旦施行,不旦破壞國家法規的信賴保護原則,對於債權人的「財產保障權」也一併剝奪,也有違憲之虞,都是立法院疏忽的地方。
從立法政策的原則而言,此法對成年人的保護,竟遠比未成年人來得周全,顯然立法也有失衡之處。
對於銀行團等債權人和一般民眾來說,也是「害多於利」。法界預料,此法將造成成年人除償還繼承的遺產外,即使上千萬、百萬的債務都可能獲得一筆勾銷,導致銀行業者將對借款的授信更為謹慎,屆時,年紀稍大、沒有足夠授信或適當保證人作保的民眾,將無法取得貸款,借不到錢、處於困境的民眾很可能會求救無門,難保不會引發燒炭自殺,或者衍生偷、搶等治安事件。
另一個後遺症是,借錢的主債務人以往顧及情、義,可能還不至於對債務撒手不管,由已去世的保證人子女背負債務。如今修法後將大開方便之門,有可能導致主債務人避不見面,甚至一走了之,後果竟由債權人承擔,法界比喻說:「以後說不定要換成債權人燒炭自殺了。」
值得檢討的是,立法院修正此項重要民生法案,應採慎重態度,但昨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竟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通過此案,令人對立法品質感到憂心。
而提案及連署的三十四名立委,對此爭議法案有無深入了解其影響性,也有可議之處,根據立法院議案文書,提案者有徐中雄、陳節如、江義雄、楊瓊瓔、黃志雄、鍾紹和、吳育昇、張嘉郡等八人,連署人有朱鳳芝等二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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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者:借錢更難 殃及弱勢
債務有限繼承擴及成年人,銀行業者認為,未來可能緊縮放款自保,弱勢族群要向銀行借錢更難,恐會轉向地下錢莊。圖為討債集團常見的噴漆討債手法。(資料照,記者蔡孟尚)
〔記者范姜群閔、藍鈞達、梁世煌/台北報導〕民法繼承編修訂將債務有限繼承擴大到包括成年人,並溯及既往,銀行業者認為,此舉將會衍生許多問題,對有資金需求的弱勢族群來說,也未必是好事。
銀行界人士說,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通過後,將直接衝擊市場上約七點五兆的放款金額,且破壞現行的保證人制度,使得銀行放款的風險大大提高,勢必造成各金融機構緊縮放款的現象,有資金需求的弱勢群族,恐怕很難向銀行借到錢。
銀行消金部門主管表示,繼承人本來就可以依法選擇拋棄繼承,避免成為永不翻身的背債兒,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卻無限上綱,不僅通過未成年和無行為能力者在遺產中的保證債務,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可以溯及既往,現在連成年人保證債務有限責任也能回溯,不但對債權人不公平,對信賴法律且已經償還債務的繼承者來說,也不公平。
早期繼承不動產 鑑價難
此外,行庫主管說,很多早期繼承的不動產,價格早就不可同日而語,萬一銀行認定繼承債務人的不動產有一百萬元的價值,可是債務人認定只值五十萬元,勢必會出現糾紛。
另一個問題是遺產範圍,他說,許多二、三十年前的債務,現在因為法規溯及既往,因此債務人只需清償所得遺產範圍內的債務,那麼遺產範圍的舉證,該由誰去做?是銀行?還是債務人?屆時各說各話,終究還是要走上法院。
檯面下脫產 求償更不易
聯邦銀行副總涂洪茂則認為,過去曾發生擔任保證人的公司負責人為免自己的財產被其擔保的債務所牽連,因此先行脫產,依新修法令,銀行僅能就其子女在檯面上所繼承的「財產」來加以求償,檯面下已脫產的部分,就算最後還是落入其子女手中,銀行仍難以據此加以求償,這部分才是銀行在債權確保上比較擔心的部分。
合作金庫副總林田則認為,法規的修正,是回歸合理的狀況,畢竟雖然可以拋棄繼承,但的確有很多民眾並不了解,結果突然背負一大筆債務,也造成社會問題。
台新金控總經理林克孝說,新法上路後,對於已繼承保證債務者而言,其與銀行間的債權關係勢必因此改變,但其影響到底有多大,「目前還很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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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銀行影響 程度有限
〔記者梁世煌、范姜群閔/台北報導〕針對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不致對銀行的債權確保產生太大的損傷。銀行公會則表示尊重立法當局政策。
根據金管會的估計,目前銀行業手上所持有的保證債務規模大約十兆元,但金管會強調,這個數字只是代表目前銀行所擁有的債權狀況,不能與民法繼承編有關保證債務免除的規模畫上等號,民眾對此千萬不可誤會。
張秀蓮表示,民法繼承編在修法過程中,立法機關與銀行公會及金管會已有多次協商,銀行公會曾就現行法令對保證責任的歸屬與保證人死亡後財產繼承的問題有所疑慮,不過,這些都在修法協商的過程中得到充分溝通並獲得共識。「這個結果(指保證債務免除的規定部分)對於銀行公會及金管會都是可以接受的結果」。
張秀蓮說,雖然目前國內保證債務的規模不小,但畢竟要碰上債務保證人死亡,又將其財產由子女繼承的案例並不多,因此,金管會才會認為新法修正通過後,銀行業因此提高放款門檻的可能性應該不致太大。
對於銀行業的擔憂,張秀蓮則表示可理解,但她認為,這主要是國內銀行在債權確保上,一直以來太依賴「人保」,而非國外以擔保品或債信評量為主有關。所以,此次民法修法後,銀行在債務保證上的做法是否會有所改變仍待觀察,至於對銀行業而言,即使有影響,程度也有限。
自由時報-9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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