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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8 15:18:52 | 人氣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員工「賣身契」提前離職,如果不是身居要職,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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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育杉

一位任職於中華商銀的職員,和銀行簽了3年的賣身契約,約定「該員若未任職滿三年而離職,應賠償公司…..」。

結果工作一年後該員就離職了,但卻被公司訴請賠償六個月的薪水共十六萬五千元。法院認定該項賣身契條款違反了勞基法,判決銀行敗訴。

年齡不到三十歲的 傅 小姐,與之前任職的銀行簽了一份三年的工作契約,這份等同賣身契,提前離職視為職員違約,應賠償公司損害, 傅 小姐在中華商銀只是個辦事員,做了一年就1年就離職了,銀行卻以違約為理由訴請她賠償十六萬五千元的薪水……

在此之前,我們提過類似的情形--「競業禁止」條款,如果被約束的職員並沒有因為約束條款,相對的獲得薪給報酬上的補償,該項條款應不生拘束的效力。

前面 那位傅 小姐的例子也是一樣,法官判定, 傅 小姐只是中華商銀的中級辦事員,並不是什麼要職,銀行也沒有因為賣身條款而給予相對的薪資補償(例如:較其他類似工作,有較優渥的薪給條件),判決該項條款無效, 傅 小姐不受該項賣身條款的拘束,自無違約,亦無賠償義務。

 

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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