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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2 14:55:11 | 人氣1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毀鈔3000元 罰15000元(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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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鈔3000元 罰15000元

自由 更新日期: 2007/10/02 04:09

〔記者李靜芳虎尾報導〕有多項前科的雲林縣男子李明信今年8月間拿3000元孝敬父親,卻被父親拒絕,一氣之下燒掉鈔票,沒想到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檢方聲請簡易判決,恐被罰款1萬5000元。

31歲的李明信有公共危險、妨害兵役、恐嚇取財、妨害公務等多項前科,讓父親李進忠很失望,父子感情並不融洽。

今年8月間,李明信心血來潮,突然拿了3000元給父親零用,卻意外遭父親拒絕,還表示只要兒子學好,他不要拿兒子半毛錢。

數天後,某日凌晨2時許,李明信突然在父親面前大發雷霆,並當著父親的面點火燒了3張千元大鈔,李進忠於是報警,警方查獲3張千元大鈔被燒毀的灰燼,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函送地檢署偵辦。

李明信到庭後辯稱,他知道父親對他很失望,因此希望用自己賺的錢孝敬父親,沒想到父親不領情還潑冷水,讓他很難過,因此才把錢燒掉,向父親抗議。

李進忠則說,他只是認為兒子若能變好,比什麼都重要,不拿他的錢是希望他自己留著好好運用,不知兒子為何那麼生氣。

檢方認為,李姓父子間因長期不睦,也不善表達關懷言詞,父親對兒子的孝心感到高興卻未給予鼓勵與肯定,無法適時讓父子感情加溫,相當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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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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