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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9 10:37:58 | 人氣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法律信箱/老闆天天傳簡訊恐嚇騷擾 除報警還可請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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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老闆天天傳簡訊恐嚇騷擾 除報警還可請求精神賠償

來源:自由時報

讀者名君問:

公司老闆一天到晚簡訊恐嚇威脅及騷擾我,還曾1天打24通電話,有時在半夜,我精神無法負荷自動離職,但他依舊用簡訊騷擾我,還傳簡訊給同事侮辱我並透過同事轉達對我不滿,我留有簡訊;還有,我離職時,老闆連我週休假日也不付我薪水,我還發現我就任4個月後老闆才幫我們保健保,我該怎麼辦?

明通法律事務所律師吳孟良答:

前老闆對你傳簡訊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可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你可以被害人身分,根據簡訊內容報警或提出告訴請求檢察官偵辦,或另循民事途徑,請求精神慰撫金。

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的假日工資應照給,前老闆扣除週休工資,並不合法,可訴請給付工資或由勞工局協調。

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規定,員工受僱時起3日內,雇主應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前老闆若未依照規定投保,他除須被追繳保險費外,並須處以2倍罰鍰。

你離職後,前老闆透過同事轉達對你的不滿,並傳簡訊涉嫌侮辱,因刑法公然侮辱罪的成立,須在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下,故此部分行為尚不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

(以上問題由前台北地院審判長吳孟良律師回答,記者劉志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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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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