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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3 23:27:31 | 人氣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少年偷機車未遂,會被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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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少年偷機車未遂,會被關嗎?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少年穿校服偷拔機車的後照鏡之後被路人看見(後照鏡沒有拿走,放在機車底部),路人也知道學號,說要告訴校方,會被告竊盜罪嗎(初犯)?竊盜罪怎麼判呢?一定會被關嗎(註一)?


【解析】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分別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少年,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者,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之。惟少年事件處理法對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並未規定,是少年有無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自應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所定「須為竊取他人所持有之物」(註二)、「須為竊取動產」(註三)、「須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註四)」等3項構成要件判斷之(註五)。本案,少年偷拔他人機車的後照鏡,雖沒有拿走放在機車底部,但確有「竊取他人之動產」之事實,問題在於「有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苛有此「意圖」,自有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之情形。另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未遂犯亦罰之,不因行為人未遂,而免其責,是本案中的少年,不得因其未遂而免責,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114日 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未成年偷機車。改寫而成。
註二:最高法院190101日 上字第1673號判例:「刑法上之竊盜罪,係以竊取他人所持有之物為成立要件,如對於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而為不法取得之行為,即應成立侵占罪。」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190101日 非字第206號判例:「刑法上之竊盜罪,以竊取動產為限。本案被告某甲等,共同盜賣乙某之土地,及被告丙某,明知該土地非甲某等所有,而故意買受。是其賣買之目的物,確為不動產而非動產,依照上開說明,則賣買兩方自不能成立刑法上之竊盜罪,或故買贓物罪。」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230101日 上字第1892號判例:「刑法上之竊盜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他人所有物,為其成立要件。若行為人因誤信該物為自己所有,而取得之,即欠缺意思要件,縱其結果不免有民事上之侵權責任,要難認為構成刑法上之竊盜罪。」參照。
註五: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1條:「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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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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