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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3 23:42:22 |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單親家庭,關於子女監護的遺囑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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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單親家庭,關於子女監護的遺囑委託

/ 黃育杉

網友問:

離婚已經二年,離婚時雙方協議「女兒監護權歸我(女方A),男方每月需給付子女教育費用,如一期未付,則男方不得爭取小孩監護權,現在男方已經好幾期未付了,我(女方)最近因身體狀況不好,可以以遺囑方式預立關於子女之監護權歸弟弟(小孩的舅舅)嗎?


答覆:

(一)民法第1093條規定: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另民法第1199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若A死亡時,其前方尚屬生存,則該指定監護人之遺囑內容即屬無效,不生指定之效力。

(二)上述情形,A關於指定子女監護人之遺囑內容,對其前夫不生拘束效力,其前方仍得於A死亡前,或死亡後,依民法第1055條以下規定爭取之。

(三)至於,A認為自己身故之後,由前夫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恐對子女不利,因而以遺囑方式指定弟弟(子女之舅)為監護人,若A因而身故,於其前夫尚未依民法第1055條以下規定爭取監護權之前,該指定監護人之意思,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於前夫爭取民法第1055條以下規定尚未確定前,子女之監護即暫由A弟(子女之舅)受任擔任之。

(四)另外,A弟(子女之舅)基於該受委任監護之職能及對子該受委任監護子女之利益著想,得於A前夫依民法第1055條以下規定爭取監護權時,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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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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