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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3 23:42:53 | 人氣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不能繼承遺產的親屬,卻可以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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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不能繼承遺產的親屬,卻可以領保險金

/ 黃育杉

因為車禍不幸喪生的模特兒林映里,過世後多年未有聯絡的父親突然出現,與妹妹因為保險金的領取,雙方爭執不斷,妹妹認為,之前父親沒有盡到養育責任,沒資格領保險金,但由於保單上頭的受益人是妹妹與父親,因此兩人同時都有資格領取。

這又是一個,因身故所留下保險金的紛擾事件。林映里的人身保單上的受益人是父親與妹妹,因此必須兩人同時簽名才可以生效。

民法第1145(繼承權喪失之事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以上,只是有關「繼承」之規範,與保險不同。

實務上亦有,夫妻離婚,忘記更改保險受益人之情形,致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金仍由前配偶領取之情形,與當事人為照顧近親之目的相悖,值得讀者參考。

一般人身保險身故受益人若未指定,則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若指定特定人為受益人,若是配偶,該特定人為配偶,但已離婚,或非配偶而有喪失繼承權之情形,未免困擾,得更改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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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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