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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30 19:13:19 | 人氣4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鐵窗、排氣孔越鄰界 法官判拆 and小法典/行使權利不得損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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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窗、排氣孔越鄰界 法官判拆

牆面上突出的鐵窗及半圓型的排煙孔。(記者吳世聰攝)
二屋緊鄰處突出牆面的白鐵窗。(記者吳世聰攝)

相鄰住戶無預留空間

〔記者吳世聰/嘉市報導〕緊鄰而居,無預留空間作排氣及通風等設備的屋主要注意了。嘉市有1屋主不滿相鄰的商家貪小便宜,在界線上建屋,增設的白鐵窗及排氣通風設備突出牆面,逾越地界在他的土地上方,他訴請法院拆除,且不得排放熱、臭氣等;法官經查,判越界設施拆除,但「禁氣」請求駁回。對此判決,雙方都說「不合理」。

嘉義市公明路169巷3號的老舊建物,與中正路202號之1、位於熱鬧市場內的4樓建物後方緊鄰而建,建物的牆外施設多處突出牆面約5公分的白鐵窗及半圓形的排煙、排氣及通風的設施。

公明路建物的方姓屋主說,中正路202號之1的房屋,建造之初,與他的土地相鄰之處,無留下任何的空間,將房子建到界線,因此他不同意對方開窗且法令也不准。

方說,95年間,田姓女子購得該建物後,隨即加以改裝,逾越地界在牆面、他的土地上方,加裝數個白鐵窗等排氣、通風的設施。

他強調,房屋相鄰,被告使用廚房及廁所所製造的臭氣、煙氣及熱氣等,都經由該排氣設施排向他的房屋,氣味難聞,嚴重影響他們全家的日常生活。

他認為權利受侵害,訴請法院要求拆除排氣設備及白鐵窗,且被告不得對他的土地排放瓦斯、臭氣、煙氣及熱氣等行為。田姓女子則說,排油煙管不常使用。

要求不得排氣遭駁回

法官經查,被告占用原告的土地,原告請求拆除牆面的突出物有理。不過法官認為,至於原告要求不得排氣進入他的房屋,法官認為,廚房油煙等氣體,因空氣自然擴散作用,飄散到原告的屋內,是現代生活要容忍的,因此駁回該請求。

對此判決,雙方都認為不合理,原告指對方不預留空間排放廢氣,卻要他家人忍受不合理,要提上訴。田女也表示無法接受,接到判決書之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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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行使權利不得損害他人

寸土寸金的都會區,住戶們緊鄰而居,用地斤斤計較,冷氣及廚房廢氣的排放,關係著彼此的權利及生活品質,民眾如認為遭到污染,除了可向環保局檢舉要求檢測改善外,民法第793條也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嘉義市方姓地主就依此條文,要求相鄰的住家不得將臭氣、熱氣及煙氣等排入他的住處。不過審理的法官認為,現今都市地區地狹人稠,房屋林立,應相互容忍調和不動產所產生的衝突,因此駁回方的請求。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李啟民說,民法第793條是要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土地的完整性,但地主如認為遭到侵權,依民法第148條(權利行使之界限)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因此,民眾如以民法第793條要保障自身的權益,要在148條的前提下,由法官就個案斟酌裁判。(記者吳世聰)

自由時報-9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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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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