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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1 15:02:43 | 人氣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叔叔過世 姪女要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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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法律專線〉叔叔過世 姪女要拋棄繼承?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婷妍的叔叔前幾天過世,留下一些債務;婷妍聽說叔叔的孩子最近要辦拋棄繼承,但因為大家忙著辦喪事,似乎沒有留意時間。聽說拋棄繼承是要兩個月內辦理,但是堂兄卻說時間是從除戶那天開始算起,讓婷妍相當困惑?

另外,婷妍的父親已過世,她擔心自己是否有可能會繼承到這筆債務?再者,兩個月的時間到底怎麼算呢?如果依照順位的話,父親應該是第三順位,但是若到這邊時,兩個月的時間還夠辦理嗎?她真的很困惑,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律師詳解:

一、拋棄繼承應該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狀向法院呈報。因此對叔叔的配偶及小孩而言,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就是指他們知悉叔叔的死訊之時(因為只要叔叔一死,他們當然就成為繼承人,就是所謂的「得繼承之時」),而不是從除戶那天開始起算。

二、倘若叔叔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就是叔叔的小孩)全部都拋棄繼承,就會由叔叔的孫子輩繼承;如果叔叔的全部子孫都拋棄繼承,則依序由叔叔的父母(即婷妍的祖父母)、叔叔的兄弟姐妹(即婷妍的父親及其他叔伯姑姑)、叔叔的祖父母(即婷妍的曾祖父母)按照順位繼承。

三、對上開第二項所提到的繼承人而言,他們所謂的「知悉得繼承之時」,就是指他們「知悉前一順位的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的事實開始起算兩個月。這是因為只有當前一順位的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了,才會輪到自己來繼承。

四、因為婷妍的父親比叔叔先過世,已死的人是沒有繼承權的,而在第二順位以下的繼承人也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所以婷妍的父親或婷妍本人都不必繼承叔叔的債務。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自由時報-9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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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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