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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2 12:09:58 | 人氣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保險法律問題】即將報廢的機車,還須買強制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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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保險法律問題】即將報廢的機車,還須買強制險嗎?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有一部機車要報廢,上一次的機車強制險950326到期,然950326~960326忘記買機車強制險,如今該當如何處理?


【解析】

按「要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要保人不得終止保險契約:一、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二、被保險汽車報廢。三、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未交付者,要保人應支付終止前已到期之保險費。」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1 條定有明文,是要保人雖不得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但有「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或「被保險汽車報廢」或「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得終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又保險契約依前開規定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未交付者,要保人應支付終止前已到期之保險費。至於前開所稱「報廢」,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係指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

從而,本案雖即將報廢,但仍屬尚未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之被保險汽車,本案要保人自不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1 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終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並向保險人請求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本案投保義務人(註一),除「被保險汽車不再上路,不會發生被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情事或肇事,得直接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外,仍應儘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 條第4項(註二)之規定,再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以免被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 條(註三)之規定處罰;而本案要保人則俟被保險汽車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後,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1 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終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並向保險人請求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始為正辦。


【註解】
註一:所稱投保義務人,請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 條第1項至第3項:「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軍用汽車於非作戰期間,亦同。前項汽車所有人未訂立本保險契約者,推定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所有人為投保義務人。第一項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其使用人或管理人為投保義務人:一、汽車牌照已繳還、繳銷或註銷。二、汽車所有人不明。三、因可歸責於汽車使用人或管理人之事由,致汽車所有人無法管理或使用汽車。」之規定。
註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 條第4項:「本保險之投保義務人應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於保險契約終止前或經保險人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承保時,應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參照。
註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 條:「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公路監理機關,得視需要設置違反本保險事件裁決機構;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參照。

 

 

來自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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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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