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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0 14:48:49 | 人氣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魂斷掩埋場的單身勞工領不到職保法給付,難道單身是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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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魂斷掩埋場的單身勞工領不到職保法給付,難道單身是錯嗎? 

 文 / 張凱翔 (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理事長)

人命價值不能以金錢來衡量,惟價錢卻因身分大有差別,而身分又因單身與否又有差異!此次台中掩埋場職災死亡「單身」勞工因承包商未加勞保,基於保障勞工下,優先適用職災勞工保護法,母法第六條規定可比照勞保條例標準,依順位由其「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請領基本工資的四十五個月死亡補助約七十七萬。看似有補助,但罹難勞工,因其父母(第二順位)早亡,且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第一順位),祖父母(第三順位)也已逝世,只剩第五順位的兄弟姐妹可領取,卻又卡在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兄弟姐妹需「專受」罹難勞工的扶養,才可領取死亡補助中的遺屬補助,導致這筆錢看的到,領不到。

想一想?罹難單身勞工在生前(罹患傷病時)沒有被兄弟姐妹照顧就萬幸了,法令竟然是反其道而行,嚴格要求單身勞工要扶養兄弟姐妹之ㄧ(簡單說就是要勞工一旦死了,兄妹也活不了;亦稱陪葬條款),才可領取,這五個字「專受其扶養」,何其重也。或許,行政機關會說勞工保險條例亦是如此規定,甚至把大法官第五四九號解釋文「勞工保險係國家…非被保險人私產…,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故應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有別於遺產」來合法解釋,但同屬社會保險且政府補助更多的公教人員保險,有沒有設計遺屬需「專受其扶養」?保險給付是「公共財」或「遺產」?筆者很肯定的講:沒有!公保的受益人為其法定繼承人,如無法定繼承人尚可任意指定受益人!如果堅持大法官五四九號的本意,那就一體適用,不要同屬社會保險的勞工永遠低公教人員一大截。

單身勞工,單身絕對不是錯,無論是生前或死後!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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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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