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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0 18:12:03 | 人氣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 探視非婚生子女 達共識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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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女人法律專線〉 探視非婚生子女 達共識免衝突

春玉大四時和讀法研所的男友阿成相戀,後春玉生下一兒子。但春玉後來與阿成不合分手,獨自撫養兒子。男友常藉著探望兒子的名義,騷擾春玉和父母一家。

一日,阿成晚上十點多,突然跑到春玉家門外敲門說要看兒子,春玉父親怕吵到鄰居,便開門叫阿成進來說清楚,阿成要春玉嫁他,春玉父親叫阿成出去,阿成拒絕,還不讓關門;兩人扭打後,春玉父親終於把阿成推出門外。誰知數日後,春玉父親卻收到法院傳票說阿成告他殺人未遂、公然侮辱及恐嚇等,春玉不知如何好?

桂梅君律師詳解:

這裡面有兩個問題,一個是非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法律地位、權益及探視;一個是探視的行使方式。

對非婚生子女,生母地位因分娩事實而確認,但生父地位要透過法律上「認領」的程序才能確立。原則上,監護權人由生母任之;但生父、母仍可協議如何分擔監護權義及行使方法,譬如子女和誰住,誰付多少費用。阿成很顯然因為仍在就學中,無力分擔兒子任何費用及撫育責任。

另外探望兒子的方式,也沒有和春玉達到共識協議。如果阿成要進一步主張,應向法院起訴請求認定探視的方式,而不是任意造訪騷擾春玉一家。如果阿成行為過於無理,春玉可向法院申請家暴令禁止阿成的騷擾。

探視子女的方式,應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雙方同意來決定;阿成未經邀約,深夜造訪春玉家,已有騷擾之嫌,所以阿成在春玉父親要他出去,並且不讓春玉關門時,阿成已涉侵入住宅、妨礙自由等罪責嫌疑,所以縱使春玉父親把阿成推出門外,也屬正當權利行使;在這過程,阿成即使有些小傷,春玉父親亦可主張「正當防衛」。

阿成所告的殺人未遂、公然侮辱及恐嚇罪均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但有一點應說明,在我國法院實務界對「正當防衛」看法仍很保守的狀況下,春玉父親當時可考慮招來社區警衛或警察處理阿成,以免事後奔走法院的困擾。

 

自由時報-9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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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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