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保險法律問題】大陸配偶來台可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嗎?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大陸配偶來台可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嗎?
【解析】
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三、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符合前條所定被保險人眷屬資格之新生嬰兒。不符前項資格規定,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第八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或前條所定眷屬資格者,自在臺居留滿四個月時起,亦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但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受四個月之限制。」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定有明文,是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資格規定,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一、第一類: (一)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三)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四) 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二、第二類: (一)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三、第三類: (一) 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四、第四類: (一) 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二)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六、第六類: (一) 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二) 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所定被保險人資格或第9條:「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規定如下: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所定眷屬資格者,自在臺居留滿四個月時起,亦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大陸配偶來台得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應從之。實務上,大陸配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12月05日94年度簡字第00896號判決(同案為最高行政法院96年11月22日96年度裁字第02872號裁定):「緣原告之配偶孫○○、子女林○○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之情形如附表一、二所示。嗣原告以林○○91年6 月9 日出國至今(93年8 月)都在國外,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未宣導健保相關規定及經濟困難為由,檢附被告開計其配偶孫○○93年3 月至93年6月及其子林○○92年7 月、92年10月保險費繳款單,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下稱爭審會)申請爭議審議,請求免繳林○○91年6 月至93年7 月及孫○○93年2 月至7 月保險費,經爭審會函請健保局表示意見,經被告重新整理原告及其眷屬孫○○、林○○之投保紀錄,發現孫○○為大陸配偶,不應自88年3 月1 日起強制納保,及林○○於92年1 月至12月不應以第6 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爰以93年9月8日健保北承三字第0931022974號函重新核定,其核定應繳金額、已繳納金額、退費金額及退費所沖抵之月份均如附表一、二所示,截至93年11月止,孫○○尚欠93年4 至6 月保費3,020 元。爭審會爰審定『原核定關於申請人眷屬林○○92年7 月及10月保險費共1,208 元部分申請審議不受理。其餘申請審議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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