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政治:解析台灣大法官解釋的憲法論證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據個人所悉,美國公共政策(學)上的「政策論證」(policy argument),已發展得比德國所謂的「正-反-合」辯證法則、三段論證的涵攝詮釋法則更為精密。若將此policy argument的概念轉換到憲法解釋的作成程序中,似可稱之為「憲法論證」(constitutional argument);也就是說,憲法裁判或司法解釋的作成,亦係「I-W-B(或R-B)-Q-C」(簡稱I -Q-C)的過程。
在此,所謂的「I」(information)就是特定法律條文或系爭個案的constitutional relevant information,亦即該法律條文或該個案的相關資訊,例如: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已指出,權力分立與制衡乃憲法賴以存立之基本價值秩序,就是我們看到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所透露的constitutional relevant information。
而「C」則是在「Q」檢驗下的constitutional claim,這種憲法主張即是對類似或接近上開「I」之憲法資訊的具體個案所為判決的書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therefore」,例如我們會說,因為(because of)權力分立與制衡乃憲法賴以存立之基本價值秩序(這是「I」),所以(therefore)副總統不宜兼任閣揆,因兩者之職位不惟涉及職務是否相容之問題,復可能與權力分立、制衡下的「雙重保障」機制牴觸,這就是我們得到的「C」。
那這個「C」是怎麼得來的,「C」(constitutional claim)是「I」(constitutional relevant information)在「Q」(Qualifier,中文可譯為限定句)的”可能結果”,這個可能的係數是從0.0至1.0。當「限定句」的係數為1.0時,就可以叫做「應該」(如憲法主張某案因此應該合憲適法!);當「限定句」係數為0.0時,叫做「不會」(如憲法主張某案因此不會合憲適法,反屬違憲!);但當「限定句」的係數為0.5時,憲法主張就可能為某案既不合憲,亦不違憲,應循其他適當途徑解決之,這將是憲法主張(也就是憲法裁判或司法解釋)的臨界判決係數點。而當「限定句」的係數介於0.5~1.0時,我們應傾向於認定某案合憲的可能性極高,反之當「限定句」的係數介於0.0~0.5時,我們應傾向於認定某案似屬違憲了。
讓「C」這個「限定句」的係數為0.5~1.0的”證據”叫做「W」及其「B」。「W」(constitutional warrant)就是支持合憲的第一個具體理由,而「B」(Backing)可能是「W-B1」、「W-B2」、「W-B3」……等眾多支持合憲的後續理由;反過來說,讓「C」這個「限定句」的係數為0.0~0.5的”證據”叫做「R」及其「B」。而「R」(constitutional rebuttal)就是認定某案違憲的第一個具體理由,而「B」(Backing)可能是「R-B1」、「R-B2」、「R-B3」……等眾多支持違憲的後續理由。當「W」及其「B」這方的理由在某個特定法理念(按:憲法限定句的限定句,即是Constitutionalism)的判斷下,強過於「R」及其「B」的另一方時,推定某案(特定法律條文或系爭個案)誠屬必要;反之,當「R」及其「B」這方置於Constitutionalism的「Q」下,強過於「W」及其「B」的理由時,憲法的守護神於此時應勇敢指出某案已屬違憲,亦屬當然。
例如,若我們說憲法並未禁止副總統兼任閣揆,對此問題亦未設明文規範,這就是最重要的「W」,況且副總統與閣揆之職位亦非顯不相容,這可以當做「W-B1」看待;但若我們改主張,若總統出缺,且副總統兼任閣揆,將導致「雙重保障機制」不保(假定這就是最重要的「R」),復可能牴觸「當事人禁止兼為裁判人」之法理(或許這是「R-B1」)。對此,假設「W」及其「B」的證據與「R」及其「B」的證據旗鼓相當時,則「Q」的係數落點為0.5,也就是本案既不違憲,也不合憲,僅與憲法本旨未儘相符,應循適當途徑解決。
不過,我們剛剛講過「Q」(限定句)不能僅是機械化的法則,我們還需找到「meta-Q」(後設限定句)。如果限定句的係數之取得,是機械式的運作模式,我們將說這種憲法解釋法,僅是單純的「正-反-合」辯證法則的法律方法學而已;導過來說,限定句的係數之取得,並非僅是機械式的運作模式,而是特定法律理念的闡述,或特定研究途徑或概念模式的補強時,要出現「Q」(限定句)係數為0.5的機率可以說是『零』,因為在「meta-Q」(後設限定句)下將因特定理念的再假定,或輔以特定概念模式(含研究途徑)的限制,憲法主張(憲法裁判或司法解釋)的答案,不是落在0.0~0.49就是會落在0.51~1.0。也是就說,斯時「警告性裁判」並非「Q」(限定句)係數為0.5的狀態,毋寧是落在0.0~0.49之間接近0.49的「違憲狀態」。
據此觀之,若僅從「Q」(限定句)的機械操作來看,以釋字第五二零號解釋為例,係數可能是0.5的狀態,行政院與立法院都沒有一方贏得該場憲法官司;若從「meta-Q」(後設限定句)來看,答案就完全不同了!同樣的道理,回到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從「Q」(限定句)的機械操作來看,行政院與當時候省政府都不算贏也不算輸,但從「meta-Q」(後設限定句)來看,答案也會完全不同!
當然,有關上述憲法I -Q-C的論述架構,到底這個Q要採單純的「Q」(限定句)或「meta-Q」(後設限定句),這就涉及憲法的價值中立問題,如果論者非得堅持「價值中立」不可,那當然還是得採「Q」(限定句)的觀點;若認為「真理」(verita)誠可貴,「價值中立」、「學術中立」皆可拋,那麼自可採「meta-Q」(後設限定句)的標準,只不過這個時候,所謂的「真理」都是特定理念下的「堅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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