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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17 19:18:43| 人氣3,59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行政法教室:公務員之定義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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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室:公務員之定義與分類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公務員」是指行政主體法定職務的擔當人,在我國如依刑法或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係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此種見解在實務上也稱為最廣義說之公務員。

  筆者忝為國家文官,發現學界、實務界在認定某某職位或職缺是否為「公務員」時,常有見解不一的情事發生,為期學以致用,乃依個人在行政實務歷練的觀察心得,將上開公務員的概念具體分為:「選舉職」、「政務職」、「事務職」與「其他職」,以供各界參酌:

  第一,就「選舉職」而言,係指是類公務員乃依法藉由公職選舉產生者,或可稱為「政治職」,重點在於他們一定是經由公職選舉產生而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依個人認知與體察,此類人員概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民意代表職」,重點在於他們是「代表民意事監督行政事務」的民選職務,如立法委員、地方議會議員等﹔(二)「民選首長職」,即具有民意基礎的行政首長,如總統、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像是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三)「民選榮譽職」,雖屬民選產生,卻非代表民意從事監督行政事務工作,亦非從事行政首長決策事務,而僅具備聯絡功能性質之無給職人員,如村里長即屬之。

  第二,就「政務職」而言,係指負責政務決定或經政治程序任命產生者,概可細分為:(一)「政治任命職」,其職務之性質為應隨執政黨或行政首長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官也,或可正式定位為「政策職」,如行政院正副院長、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政務次長等﹔(二)「國會同意職」,或可稱為「準政務職」(因為他們根本不是政務官,在實務上卻一體適用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相關制度者),是類人員係指須經國會同意始予以任命,但卻屬於須依法獨立行使其職權之人員,或可定為「獨立法律職」,如司法院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審計長等均屬之﹔(三)「特殊榮譽職」,無論其是否為有給職,雖係經政治任命產生,但卻不負責政務決定而僅具顧問諮詢性質之人員,如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省諮議會諮議員等。

  第三,就「事務職」而言,係指協助政策規劃並負責事務執行,或依據法令從事特定法定職務之公務員,依其性質而言,可分為「文職人員」與「武職人員」。其中,(一)「文職人員」均係依法考選、銓敘產生,惟復可依其從事職務之不同,而可分為「行政職」(國家文官)與「司法職」(另可細分為審判職與檢察職,前者即為法官,後者即是檢察官,目前統稱為「司法官」)。至於,(二)「武職人員」則可依其職務功能取向之不同,而分為「警察職」與「軍職」(另可細分為志願軍職人員與義務軍職人員)。

  第四,就「其他職」而言,係謂上開三類以外亦屬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如機要職(如機要人員)、公立教育人員、約聘僱人員、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銓審在案的公營事業人員等。至於依法經「遴選程序」產生之鄰長,目前在法務部的見解中,仍未被定位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併此敘明。

  總之,對於上開公務員之類型化,在概念上或未臻成熟,或無法涵蓋目前實務之分類,但建議有興趣者可依上述說明畫個圖型、畫個體系表重新理解看看,就會發現學術的探討與實務的理解,當然即使實務界內部的個別看法,有時像是兩條平行線,有時像是兩條歪斜線,有時像是交疊線,但卻不一定存有交集!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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