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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14 14:45:05| 人氣2,2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教室:臺灣省政府之定位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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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教室:臺灣省政府之定位及功能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臺灣省之定位-憲法規範之解析
  查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明定:「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其中該條第一、二、六款及第七款分別規定:「省設省政府」、「省設省諮議會」、「中央與省、縣之關係」及「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另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亦曾明文指出:「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依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省仍為地方制度層級與行政區域,但已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則無疑義。

臺灣省政府之定位-組織法制之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條揭示省政府組織規程及省諮議會組織規程,均由行政院定之,乃認定省政府及省諮議會均無自主組織權,故其組織規程皆由行政院定之。依此,目前行政院訂有臺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

  至於省政府作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已為上開臺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及地方制度法及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可簡稱「暫行條例」或「調整條例」)所規定。對此,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台內民字第○九一○○六七九○三號函即認為與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相當,符合地方制度法及調整條例之原立法意旨。

  又銓敘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八九法三字第一八二九五二號,陳報考試院函所附「銓敘部對於臺灣省政府之組織定位及官制官規研議意見」亦指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地方制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及調整條例第二條等規定,臺灣省政府應為正式建制機關,其層級相當部、會、局、處、署。」

  對此,或有人以為,為符合省政府與行政院各部會、局、處、署層級相當之意旨,似應於「行政院組織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中明定,俾與地方制度法及暫行條例規定「省政府(臺灣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之規定相呼應,較能杜絕相關之爭議,如避免省政府淪為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

  同時,地方制度法及調整條例既均明定臺灣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其自屬中央政府之一環,依法、依理均應納入行政院刻正進行組織再造通盤考量之範疇,似不宜將省政府或臺灣省府割裂排除在外。

臺灣省政府之功能-作用法制之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八條規定,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一、監督縣(巿)自治事項。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準此,省政府之功能為: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臺灣省政府辦理憲法所定職掌之前提為「承行政院之命」,然在精簡政府層級及政府組織扁平化潮流趨勢下,省府既為行政院派出機關自屬中央政府之一環,其法律地位復與各部、會、局、處署並無不同,如符合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意旨下,適度由行政院賦予省府監督縣市自治之權限,自非不可。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臺灣省政府為有效運用既有人力,對提昇政府整體功能有所貢獻,本應以下列重點工作積極推動:(一)強化姊妹省州之交流合作,協助拓展我國實質外交關係。(二)加強省政資料館及圖書館多功能之運用及管理。(三)提昇車輛行事故鑑定及覆品質。(四)配合中興新村整體規劃。(五)積極處理省政府經管土地房舍。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省政府依據行政院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台九0研綜字第00一二四五九號函有關中央委託臺灣省政府辦理事項之十五項業務,即毋須再進一布修訂,似較為可行。該十五項業務目前為:辦理有關縣(市)長及鄉(鎮、市)與相關部會溝通協調之聯繫事宜、辦理縣(市)長及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出國申請代為核准事宜、協調縣(市)政府加強辦理役政有關臺灣省在營死亡、傷病成殘軍人慰問(助)事項、跨縣(市)自治事務之協調處理之前置作業、協助地方文化機構加強辦理文化活動事項、辦理臺灣省文化節、美術季、民俗藝術節活動及孝行獎表揚等事項、輔導省級教育、文化、體育團體事項、辦理各縣(市)國中、國小慈輝班、協調地方加強推動基層建設、公共設施興修,均衡城鄉發展及小型工程興建等事項、協調縣(市)加強辦理農業、交通等經建業務事項、協助地方辦理區域防洪排水事項、辦理表揚省級模範勞工、模範父親、模範母親及各項楷模等事項、協調縣(市)加強社會福利、勞工行政、衛生環境及社區發展等事項、輔導省級職業、社會團體及向省登記之基金會、中興新村、光復新村、黎明新村等地區營繕、環境衛生、交通等事務之管理。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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