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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27 22:55:16| 人氣27,09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教室:直轄市與縣市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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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教室:直轄市與縣市之比較

  在我國,「直轄市」又稱「院轄市」(Municipality under Executive Yuan),是指: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且受行政院直接監督之都會地區,例如臺北市、高雄市屬之。

  有別於此,精省後在我國與直轄市同級的縣(市)可分為「縣」(County)與「市」(Municipality)予以說明:

  其中,「縣」為上開直轄市地區外以農漁業或傳統產業為其生活型態之地區,且縣之名稱依原省縣自治法、現地方制度法制定前之名稱,如臺北縣、桃園縣、臺中縣等均屬之。

  至於,「市」則是指在原來縣之境域內其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都會地區(又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已設置者不在此限),如臺中市即屬之。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無論是「直轄市」或「縣(市)」均屬我國中央直接監督且為肩負重要功能之核心性地方自治團體,惟兩者除設置條件不同外,可說另有如下之差異:

  (一)就法定地位而言:直轄市在精省修憲前,地位與「省」相當,在精省修憲後,則與「縣市」相當,惟卻仍比縣市重要﹔至於縣市在精省修憲前,地位在「省」之下,從而亦不如直轄市,惟在精省修憲後,地位似與「直轄市」相當,但仍不如直轄市重要。

  (二)就首長人事任命權而言:目前直轄市長有二名政務副市長之人事任命權,復有二十五~二十八名一級機關首長(政務任用)之人事進用權。不同於此,縣市長僅有一~二名政務副縣市長之人事任命權,且僅有三~五名單位主管(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人事進用權。

  (三)就組織編制權而言:目前直轄市政府可直接設置二十九~三十二個一級機關,並可管轄各地區公所,且其組織編制、員額規模及單位調整等優於縣市。不同於此,縣市政府僅可下設置多七個一級機關﹔與十四~二十三個一級單位,且下有鄉鎮市但為地方自治團體復可與縣抗衡,又通常縣市之組織編制、員額規模及單位調整等均不及直轄市。

  (四)就財政配置而言:目前二個直轄市共享43%統籌分配款,故資源較多,況且實質上直轄市之地方稅課財源亦較為豐富﹔但二十三個縣市僅共享39%統籌分配款,至於三百十九個鄉鎮市則另共享12%統籌分配款,此外縣市及鄉鎮市地方稅課之稅基並不大。

  (五)其他方面之不同,如:直轄市之監督機關為行政院﹔縣市之監督機關名義上為省政府,實質上其監督機關卻為中央各主管機關(即含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等各部會)。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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