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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9 08:20:16| 人氣6,1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憲法政治:政黨政治基本原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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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政治:政黨政治基本原則解析

一、政黨之意義
  政黨在我國是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報經內政部完成備案之團體(參照政黨法草案第二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

  首先就學理而言,政黨係為尋求政治權力,透過推薦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以期合法控制政府人事及政策之政治性組織。

  次就外國立法例而言,德國政黨法規定,政黨為國民結社之團體,在聯邦或一邦之內,持續或長期影響政治決策之形成,代表人民參與德國聯邦眾議院或各邦議會;韓國政黨法規定,政黨係指為國民利益促進負責任之政治主張或政策,並推薦或支持公職選舉候選人,以參與國民政治意思形成為目的之國民的自發性組織。

二、政黨政治之基本原則
  政黨於現代民主政治體制中,可說扮演極為重要之角色,而政黨不僅是民主政治之必然產物,亦為促進民主政治發展、保證民主政治成功之重要條件。有鑑於此,各民主國家為促進政黨政治健全發展,對於政黨組織與活動,均有若干保障和規範。一般而言,政黨政治的基本原則,可說有:

  (一)國民自由組黨及入黨原則:國民有組織、加入及退出政黨之自由。而且,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國民不被強制加入或退出政黨。此乃我國憲法第十四條人民有結社權之當然解釋。

  (二)黨內民主原則(黨員平等原則):政黨乃政治性之組織,透過選舉取得政權,即能掌握國家政策決定權。為確保民主之憲政秩序,政黨內部之組織及運作,自應依循民主原則之規範。例如,政黨領導人之產生、黨章之修訂、黨綱之變更,即應經黨員或黨員代表之同意,始得為之。

  (三)政黨平等原則:政黨有公平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之權利。例如,跨越選舉門檻之政黨均得組成議會黨團、接受政府之政黨財政補助。此一原則與黨內民主原則均屬憲法第七條黨派平等原則之設計。

  (四)政黨財務公開原則:為保證政黨之公益性,並防止國家資源與政黨財務混淆濫用,故有關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如黨費、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或競選經費之捐贈、政黨補助金、法定孳息等管理活動,均應依法受公開之監督。

  (五)行政中立、司法獨立原則:政黨除可於議會設置黨團組織外,不得在其他中央或地方機關、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以免影響行政中立、司法獨立等。又公務員及教育人員不得於工作時間、場所或運用公有資源從事政黨活動。另依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者,如法官、考試委員等,自不得從事政黨活動。

  (六)公益政黨活動原則:政黨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非以營利為目的,自不得藉本身之政治權力與民爭利,方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故應禁止政黨投資或從事營利性質之事業,惟基於政黨宣揚其政策主張、政治理念之必要,有關新聞紙、雜誌及圖書等出版事業,得不在此限。

  (七)違憲政黨解散原則(防衛式民主體系原則):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經政黨審議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之情事,得由內政部檢具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並依法定程序裁判解散之。蓋民主體系並不保護危害民主體系之政黨。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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