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1-06-25 11:48:49| 人氣3,3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專題:組織改造後的中央與地方業務窗口之對應問題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目前筆者(陳朝建)所參與之「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地方行政機關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之研究」委託研究案,如就計畫緣起而言,係肇因行政院組織改造法案業經總統令於99年2月3日公布,新的行政院之組織架構將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如為推動後續組織改造作業,行政院除以「審定期」、「籌備期」及「啟動期」作為計畫性變革之指導原則外,亦須縝密規劃經由機關垂直與水平面向之推動整合機制,以作為後續組織變革作業之推動核心,俾使中央與地方的相關業務能夠彼此對口。其中,筆者認為單就地方政府組織改造後的業務窗口問題來說,可以說是受到地方自主組織權的影響,以下即是相關的說明與分析(亦即,就組織改造後的中央與地方業務窗口之對應問題,單從地方自主組織權的實踐情形略作分析)......


地方制度法專題:組織改造後的中央與地方業務窗口之對應問題

                    陳朝建/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

  一個國家合理的中央部會數量到底為何,學界與實務界並沒有所謂的定論;同理,在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的前提下,以因地制宜的角度來說,一個地方政府合理的局處組織數量到底為何,在學界與實務界也沒有所謂的定論,儘管地方制度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仍設定了一定的框架加以規範。

  如以OECD國家的發展經驗來說,各國中央政府部會的實際數量,多半是以11到19個部會居多[1]。依據相關資料顯示,OECD國家部會的主要核心職能是以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經濟、法務、健康與社會福利、運輸、勞動、環境、文化與農業等13項核心職能為主,通常只有以聯邦國家為主者,才沒有教育、文化與內政等相關部會的建制[2];至於,外交、國防則未在地方政府設置對應的局處組織。反之,只要是單一國家則必然維持內政、教育與文化等部會的建制。

  基此,就台灣為單一國家體制而言,撇開外交、國防的核心職能事務不外,直轄市或縣市等地方政府可能就得設有民政(類如中央主管的內政)、財政、教育、經濟、法務、健康與社會福利、運輸、勞動、環境、文化與農業等11大類的核心職能的相關局處組織,而處理前開有關的事務。以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有關直轄市與縣市之自治事項的規定來說,就是以直轄市或縣市內的組織設立及管理、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戶籍行政、土地行政、財政事項、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教育文化及體育、文化資產保存、勞工行政、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下水道建設及管理、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工商輔導及管理、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衛生及環境保護、交通及觀光、公共安全等事項為主。

  但是,地方自治對地方政府而言,係包括自主組織權的運作在內,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67號及其解釋理由書所言:「凡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符合下列條件者:一、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二、具有自主組織權,方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即清楚劃定了地方自治團體的三大權限,即地方立法權與行政執行權,以及地方的自主組織權。從而,即使地方自主組織權受到地方制度法與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的嚴格規範與限制,就直轄市或縣市等地方政府而言,仍享有局處「組織規模」與「機關層級」的自主決定空間,進而得另依自己的組織自治條例及組織規程,決定:

  一、組織規模:就組織規模而言,地方制度法與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的基本理念就是「控制幅度」的概念,例如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1條即規定,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或委員會。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口未滿200萬人者,合計不得超過29處、局、委員會;人口在200萬人以上者,合計不得超過32處、局、委員會。再如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1條也規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除主計、人事及政風單位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設立外,依下列規定設立:

  1.縣市人口未滿5萬人者,不得超過13處、局。

  2.縣市人口在5萬人以上,未滿20萬人者,不得超過15處、局。

  3.縣市人口在20萬人以上,未滿40萬人者,不得超過17處、局。

  4.縣市人口在40萬人以上,未滿70萬人者,不得超過18處、局。

  5.縣市人口在70萬人以上,未滿100萬人者,不得超過21處、局。

  6.縣市人口在10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者,不得超過22處、局。

  7.縣市人口在125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23處、局。

  顯然的,直轄市或縣市等地方政府對於要設那些局處組織,只要不超過上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所規範的上限,即可本於自主組織權依法定程序(如經由自治條例及組織規程的立法程序)設置之。其所產生的主要衝擊在於,地方政府得依其因地制宜的需要組設自己的局處,例如澎湖縣政府設立農漁局即是全台首例,與其他縣市政府所設置者為農業局處明顯不同;再如嘉義縣政府將地方稅務局與財政局合併為財政稅務局,亦屬重要的事例(此外,則如金門縣政府設有金門縣政府地政局,但其他縣市則為縣市政府地政處;再如,花蓮縣政府教育局曾經一度以「機關」方式設立成為縣市政府的首例,儘管後來又改回一級單位之建制),進而對中央的考銓機關與研考機關產生一定程度的衝擊,因為中央機關皆必須重新認識地方政府新設的組織之名稱與職能,而無法完全依賴過去的經驗來辦理地方組織法規與人事考銓,以及中央與地方業務窗口如何對應的核定與備查之事務。

  二、機關層級: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均以分二層級為限(且依該準則第5條之規定,直轄市政府除直轄市政府本部外,其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一級機關以局、處、委員會之名稱命名,如係二級機關則以處、大隊、所、中心之名稱命名。縣市政府部分,則亦可以於府本部外,設置二層級的所屬機關,其中一級機關稱局、二級機關稱隊、所),但就機關層級來說,如結合前述的組織規模而言,另產生地方組織極為多元的變化可能,例如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固然是台北市政府的所屬一級機關,但工務局之下可另設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原養護工程處)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組織,而作為台北市政府的二級機關,以協助相關工務事項的處理;但是,各項具體業務的承辦,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間,可能就因此明顯不同,如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業改制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與高雄市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明顯不同。更重要的是,高雄市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的業務又是台北市政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的業務總和。

  經由上述的說明可知,直轄市或縣市等地方政府的自主組織權,縱使依據地方制度法與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仍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至少仍享有所屬局處「組織規模」與「機關層級」的自主決定空間,進而與中央政府的部會組織在業務窗口上要如何有效對應,確實是有些問題存在;但可以理解的是,如果反向限制地方政府的自主組織權,卻可能是危及地方自治權的核心領域,亦不可不慎。

  再者,肇因於各該專業法律規定不一的結果,也常會導致地方政府在組織改造後其業務窗口該如何與中央的主管部會對應,也是有些難題存在。彙整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各該專業法律規定後,可以發現,現行各該專業法律對於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規定,可謂不一,而有以下的幾種模式存在:

  一、中央與地方的二層主管模式:此係最常見者,且厥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之類的規定,如人口販運防制法;再如「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之類的規定,如土石採取法等等。就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的業務窗口對應而言,此類的模式係明確規範出中央業務的主管機關,但直轄市或縣市等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的實際局處,則由直轄市或縣市以自己的自治條例與組織規程定之;舉例來說,某業務如中央主管機關係經濟部的話,則其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實際主管局處,則可能是某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經濟局、經濟發展局、工商發展局或建設局,甚或是其他局處。

  二、中央與地方的二層主管模式之修正或變體:則依常見模式修正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之類的規定,如人民團體法;再如「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類的規定,如口腔健康法等等。這類的規範模式,與上一類的規範模式雖然接近,但是對直轄市或縣市等地方政府的實際主管局處來說,其所對應的中央主管機關未必是單一部會,而可能是多個部會。

  三、中央與地方的二層主管模式之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互為職務協助者:例如「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有關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國有山坡地之委託管理及經營,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類的規定,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等。這類的規範模式,與前兩類的規範模式雖然接近,但是直轄市或縣市等地方政府的實際主管局處來說,其所對應的中央主管機關就是多個部會,且中央主管部會須另依法互為職務協助之。

  四、中央與地方的二層主管模式之直接定位地方主管之局處機關者:則如「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之類的規定,如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等等。此類模式的優點在於,特定業務的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極為明確,但缺點在於可能涉及地方自主組織權的核心侵害,因為直轄市或縣市等地方政府享有自主組織權,至於設置那些局處則為地方政府的法定權責。

  五、中央與地方的三層主管模式:則如「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之類的規定,如殯葬管理條例。依據此類模式運作的話,理論上鄉鎮市公所也可以直接與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對口,而形成「中央主管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縣政府-鄉鎮市公所」與「中央主管部會-鄉鎮市公所」的多重對應可能,至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仍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決定之。

  總之,經由以上的說明可知,地方政府的組織再造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組織權問題,如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27號解釋所指「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規範前提下,就該自治團體是否設置特定機關(或事業機構)或內部單位之相關職位,員額如何編成,得視各該自治團體轄區、人口及其他情形,由該自治團體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及執行之權限。」依此,地方政府的組織改造正是地方組織自主權的表現,至於我國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自主權「空間」有多大?單以該釋字527號的見解來說,顯然是有限的,惟仍包括:

  (一)地方政府須在憲法及法律規範的前提下行使組織自主權:但是在實務上,地方組織自主權的行使,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另須受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的限制,例如地方行政機關的局處總數、組織層級及員額總數等限制。

  (二)地方自治團體得依其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等自治規則(無論是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決定地方行政機關(包括地方公營事業、地方公共造產或地方之間的合設事業之組織等等在內)的組織、編制與員額,但該等決定亦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規範的界限。

  基此,依地方制度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規定,地方自主組織權即使受到法規的限制,但有「組織規模」與「機關層級」的自主決定空間。其中,就「組織規模」而言,係採總量管制的設計,但對直轄市或縣市等地方政府而言,是否設置農業局處?是否設置總務或行政局處?等等皆屬地方政府自主組織權的決定範圍。再者,也因為現行各該專業法律規定不一的結果,許多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分別為何,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統一性的對應設計存在,加諸地方自主組織權運作的結果,反而呈現極為多元的現象。

  其次,就五都十七縣市的實際情形而言,由於研究案的進行另將於相關章節分別選定新北市個案、雲林縣個案與台南市個案加以分析。因此,就此處的內容而言,則擬討論新北市、雲林縣與台南市等三大個案以外的其他直轄市或縣市的個案情形,並分別選定台北市作為直轄市的代表個案、澎湖縣作為離島縣份的代表個案,以及嘉義市作為市的代表個案為例,加以歸納分析。

  一、五大直轄市的具體個案,如單以台北市政府所屬局處委員會為例,就台北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或單位的組織而言,除秘書處(另設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未必與中央主管業務機關有所對應)外,該市政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1.民政局(仍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內政部對應,但孔廟管理委員會的業務對應另涉及教育部的權責)。

  2.財政局(仍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財政部對應)。

  3.教育局(仍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教育部對應)。

  4.產業發展局(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經濟及能源部對應,但動物保護處的業務則與環境資源部、農業部有所對應)。

  5.工務局(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交通及建設部對應)。

  6.交通局(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交通及建設部對應)。

  7.社會局(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衛生福利部對應,但部分業務則與內政部、教育部對應之)。

  8.勞工局(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勞動部對應)。

  9.警察局(仍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內政部對應,但部分業務之對應另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權責,如通信警察業務;部分業務之對應另涉及交通及建設部的權責,如捷運警察業務)。

  10.衛生局(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衛生福利部對應)。

  11.環境保護局(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環境資源部對應)。

  12.都市發展局(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交通及建設部對應,但部分業務則與內政部對應之)。

  13.文化局(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文化部對應,但部分業務則與教育部對應之)。

  14.消防局(仍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內政部對應)。

  15.捷運工程局(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交通及建設部對應)。

  16.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環境資源部、經濟及能源部對應)。

  17.觀光傳播局(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交通及建設部對應,但台北電台部分業務則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權責有關)。

  18.地政處(仍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內政部對應)。

  19.兵役處(仍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內政部對應,但部分業務之內容涉及國防部權責)。

  20.主計處(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行政院主計總處對應)。

  21.人事處(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應)。

  22.政風處(仍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法務部對應)。

  23.公務人員訓練處(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應為主,部分業務涉及考試院保訓會或國家文官學院的權責)。

  24.資訊處(為地方自治權責之範圍,但部分業務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科技部、法務部等對應)。

  25.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國家發展委員會對應)。

  26.訴願審議委員會(為地方自治權責之範圍,但多數業務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各部會有所對應)。

  27.法規委員會(為地方自治權責之範圍,但多數業務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各部會有所對應)。

  28.都市計畫委員會(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諸多部會,如內政部、交通建設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等對應)。

  29.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仍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應,但諸多業務仍涉及中央主管各部會權責)。

  30.客家事務委員會(仍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客家委員會對應,但諸多業務仍涉及中央主管各部會權責)。

  二、十七縣市的離島縣之個案,如單以澎湖政府所屬局處組織為例,該縣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農漁局、文化局、稅務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中,警察局、消防局之業務仍對應至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內政部,衛生局則對應至衛生福利部,農漁局則對應至農業部(但部分涉及海洋委員會權責),環境保護局則對應至環境資源部,文化局則對應至文化部、稅務局則對應至財政部。至於,澎湖縣政府所屬一級單位則有:

  1.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調解行政、公共造產、宗教、禮俗、墓政、戶政、兵役行政、動員業務等事項(仍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內政部對應,但部分涉及法務部、國防部的權責)。

  2.財政處:掌理財務行政、公庫、公債、庫款支付、出納、公產、地方金融、菸酒管理、地政等事項(仍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財政部對應,但地政部分則與內政部對應)。

  3.建設處:掌理城鄉規劃、開發許可、都市計畫、建築管理、使用管理、國宅業務、違章拆除、工商業、能源開發、市場輔導、公用事業、公營事業、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停車場管理、自由貿易區、招商窗口等事項(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許多部會如交通及建設部、經濟及能源部、公平交易委員會等對應)。

  4.教育處:掌理國民教育、社會教育、幼稚教育、特殊教育、家庭教育、體育等事項(仍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教育部對應)。

  5.工務處:掌理土木工程、道路工程、公共工程、停車場工程、下水道工程、水利工程、港灣工程、漁業公共設施興建維護、海岸管理、採購執行等事項(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許多部會如交通及建設部、經濟及能源部、農業部等對應)。

  6.旅遊處:掌理觀光行政、觀光特區、風景區規劃整建、觀光活動行銷、觀光產業投資輔導、旅賓館輔導、水上遊憩活動輔導、旅客申訴處理、交通行政、小三通、大陸事務等事項(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交通及建設部對應為主,但部分業務涉及大陸委員會的權責)。

  7.社會處:掌理社會行政、合作行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工作、勞資關係、勞工組織、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就業輔導、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對應為主)。

  8.行政處:掌理法制、訴願、國家賠償、新聞、公共關係、印信、文書、檔案管理、庶務、綜合計畫、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推動為民服務、資訊管理等事項(為地方自治權責之範圍,但多數業務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各部會有所對應,如法務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等)。

  三、十七縣市的市之個案,如單以嘉義市政府為例,該市政府得另依組織規程設置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稅務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中,警察局、消防局之業務仍對應至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內政部,衛生局則對應至衛生福利部,環境保護局則對應至環境資源部,文化局則對應至文化部、稅務局則對應至財政部。另外,嘉義市政府設下列各處:

  1.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宗教、禮俗、戶政、殯葬管理、原住民及客家行政、調解、公共造產、動員、徵兵處理及相關兵役行政等事項(仍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內政部對應,但部分涉及法務部、國防部的權責;但須特別注意的是,若干業務係仍與2012年以後的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有所對應,且調解業務另涉及法務部權責)。

  2.財政處:掌理財務行政、稅務行政、公有財產、公共債務、公庫行政、出納、地方金融管理及菸酒管理等事項(仍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財政部對應為主,但部分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權責)。

  3.建設處:掌理農、林、漁、牧業、礦業、工業、商業、農漁會輔導、農畜產品共同運銷、零售及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管理、農藥管理、水土保持、公用事業、公營事業、公園綠地、消費者保護及公平交易等事項(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許多部會如交通及建設部、經濟及能源部、農業部、公平交易委員會等對應)。

  4.教育處:掌理國民教育、社會教育、幼稚教育、特殊教育、體育及學校午餐營養教育管理等事項(仍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教育部對應)。

  5.工務處:掌理都市計畫、土木工程、下水道工程、建築及使用管理、水利工程、國民住宅及公共工程等事項(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交通及建設部對應為主,但部分業務涉及其他主管部會之權責)。

  6.交通處:掌理交通行政、交通管制工程、運輸規劃與管理、大眾運輸、運輸業管理、停車規劃與管理及觀光發展、行銷、觀光遊樂設施之規劃與管理等事項(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交通及建設部對應為主)。

  7.社會處:掌理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合作行政、勞資關係、勞工組織、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就業輔導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對應為主;值得注意的是,嘉義市政府並未另設勞工處)。

  8.地政處:掌理地籍、地權、地價、地用、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及一般土地行政等事項(仍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內政部對應,但部分業務涉及財政部、交通及建設部的權責)。

  9.行政處:掌理印信、文書、檔案管理、庶務、新聞、公共關係及法制、訴願、國家賠償等事項(為地方自治權責之範圍,但多數業務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各部會有所對應,如法務部等)。

  10.企劃處:掌理綜合規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資訊管理、為民服務及大陸事務等事項(為地方自治權責之範圍,但多數業務係與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各部會有所對應,如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等)。

  四、歸納分析:

  承前所述,直轄市或縣市等地方政府可能就得設有民政(類如中央主管的內政)、財政、教育、經濟、法務、健康與社會福利、運輸、勞動、環境、文化與農業等11大類的核心職能的主管局處以為處理法定事務,但經由歸納分析,可知:

  (一)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雖均設民政局處,但民政局處之業務,各地可謂明顯不同,或則包括調解業務(而涉及法務部權責),或則未含調解業務,而另將該項業務交由法規委員會(如台北市政府)或是法制局處(如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主政。同理,民政局處是否包括兵役行政業務,直轄市與縣市又明顯不同,直轄市者另設兵役局處者可謂常見;但是,縣市政府受限於自主組織權的規模決定空間較小之故,鮮有另設兵役局處者。

  (二)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雖均設財政局處,但財政局處之業務,各地也明顯不同,例如澎湖縣的財政局處兼管類如地政局處的事項;而嘉義市的財政局處及於金融業務,明顯與直轄市政府的財政局處不同。正因為如此,所以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財政局處所對應的中央主管機關,未必只有財政部,可能還有其他部會之權責。

  (三)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均設有教育局處,且各地教育局處的業務大同小異,儘管直轄市與縣市的教育局處業務廣狹範圍有別,但多半係與中央的主管部會教育部所有對應。

  (四)就地方的經濟業務而言,或有產業發展局、經濟發展局或工商發展局之類的組織設計者,或則是以傳統的建設局處為主,對應於中央的主管部會後,除與2012年以後的經濟及能源部權責有關外,管轄業務也可能及於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公平交易委員會等部會的權責。

  (五)直轄市政府或大型縣市政府通常設置法制局處或法規委員會,但規模較小的縣市或離島縣份未必有此類局處的組織設置,有些縣市將此類業務劃歸為行政處的權責。反過來說,2012年以後的法務部業務如擬對應於地方之相關局務者,未必與法制局處或法規委員會有關,也可能與行政處,或前述的民政局處之調解業務有關。

  (六)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均設有衛生局處、社會局處,以處理健康與社會福利的相關業務,就該類業務與中央業務窗口的對應作為觀之,則係與衛生福利部對應。但比較特別的是,像是嘉義市政府所設置的社會處之業務卻及於勞動業務,故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勞動部在特定縣市仍須與社會局處互動之。

  (七)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均設有交通局處,且各地交通局處的業務大同小異,儘管直轄市與縣市的教育局處業務廣狹範圍有別,例如直轄市政府另設捷運工程局甚或捷運公司,但多半係與中央的主管部會交通及建設部所有對應。比較特別的是,中央的交通及建設部在旅遊或觀光業務部分,未必是與地方政府的交通局處對應,而係另與觀光旅遊局處之類的組織對應。

  (八)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必均設有勞動或勞工行政局處,例如前述所言的嘉義市政府所設置的社會處之業務卻及於勞動業務,故中央在2012年以後的勞動部在特定縣市仍須與社會局處互動之。但整體而言,中央的勞動部在直轄市或縣市等地方政府的業務對應窗口仍係是以勞動或勞工行政局處為主。

  (九)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均設有環境保護局處,且各地環境保護局處的業務大同小異,儘管直轄市與縣市的教育局處業務廣狹範圍有別(因為縣政府的環境保護權責部分劃歸給鄉鎮市公所執行之),但多半係與中央的主管部會環境資源部所有對應。

  (十)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均設有文化局處,且各地教育局處的業務大同小異,儘管直轄市與縣市的文化局處業務廣狹範圍有別,但多半係與中央的主管部會文化部所有對應。但中央的文化部業務除涉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的整合或相互協助外,就許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而言,則亦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有關。惟反過來說,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設置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者,中央的主管部會如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可能就得與民政局處相對應(如嘉義市政府的個案即屬之)。

  (十一)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必均設有農業局處,例如前述所言的台北市政府即未設置農業局處,則其農業之相關業務則屬產業發展局處的範疇,與多數的直轄市或縣市明顯不同。再如,澎湖縣則是設置農漁局(且為縣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並非內部單位),顯見各地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主組織權的運作下,確實是因地制宜的。正因為如此,中央主管機關如2012年以後的農業部在地方的業務對應窗口上未必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局處。

--------------註釋----------------
[1] 實際上,瑞士最少僅有7個部會,但加拿大、紐西蘭與英國則較多,分別有24個、22個與21個部會之多,相關資料可參照http://www.europaworld.com/countries,2011/6/25查詢。
[2] 因為在聯邦國家,該等事務得由各邦自行決定,惟仍有聯邦國家設置教育部者,如美國在1979年起設置教育部。

台長: Macoto Chen
人氣(3,397)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教育學習(進修、留學、學術研究、教育概況)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