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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3 08:40:18| 人氣6,84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專題:新北市作為直轄市的政府組織改造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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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地方制度法專題:新北市作為直轄市的政府組織改造課題」旨在說明新北市上路之後,其局處組織設置的相關問題或建議......


壹、背景說明
  台北縣政府迄2010年12月24日止,作為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計設有27個所屬一級機關與單位(如依其組織自治條例觀之,則有26個所屬一級機關;究其原因,秘書處係內部單位)。但新北市在2010年12月25日正式上路之後,除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外,未來的新北市長也可以重新啟動新北市政府及其所機關或單位的組織改造工程,例如所屬一級機關與單位即可依法增加至32個。面對這些問題,該如何進行問題分析並提出相關建議,即屬重要之課題。


貳、課題面向
  原台北縣單獨改制為新北市後,依法新北市即屬新設之直轄市。如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規定,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亦即,無論何人當選為新北市長,其所領導的新北市政府之組織,係先由行政院定之。但是,任何新北市長亦可於上任之後,重新研擬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並提請新北市議會通過後,以進行新北市政府的組織改造工程。其中,單以新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內部單位等各項組織改造工程來說,就包括以下的諸多面向:

  一、副市長之任免:新北市長可以任免3位政務副市長,蓋《地方制度法》第55條規定,直轄市政府除置民選市長外,置副市長2~3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250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副市長即3位);副市長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4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即可。

  二、機要人員之進用:揆諸《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0條之規定,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1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另置副秘書長、參事、技監、顧問、參議,由市長依法任免之。前者所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係指新北市政府秘書長應具備《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至於副秘書長、參事、技監、顧問、參議等所謂依法任免,係指非不得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

  三、局處組織之建置:另依《地方制度法》第55條規定,未來新北市的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3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此處另值得注意的是,《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1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單位為處或委員會(所屬一級機關稱局、處、委員會,為《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所規定)。由於新北市設籍人口在200萬人以上,所以未來新北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或單位合計可達32個處、局、委員會之多。

  至於,新北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之組織,應以處、大隊、所、中心等名稱命名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規定參照)。另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組、室,最多不得超過9個,科下並得設股。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單位為科、組、室、中心,其下得設課、股;所屬二級機關內部單位為科、組、室、課,科、室下得設股。但為執行特殊性質業務者,得設廠、場、隊、站。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6個;所屬二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5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2條規定參照)。

  整體而言,日後新北市作為直轄市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設置,除須配合其法定的自治事項予以規劃外,擬進行組織工程改造的話,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之規定,則直轄市政府之組織係由內政部擬訂準則(亦即,前述的《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也就是說,具有機關性質之新北市政府的所屬局、處、委員會、大隊、所、中心,以及新北市立的各級學校之組織規程,係由新北市以自治規則方式訂定(包括如擬成立新北市立大學的話,亦同)。

  四、區行政區域之整併:依《地方制度法》第7-3條的規定,依同法第7-1條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亦即,待《行政區劃法》制定施行後,即應予整併。

  另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3條規定,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1人、主任秘書1人;人口在20萬人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1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至於,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9課、室。但區人口在40萬人以上,未滿50萬人者,不得超過10課、室;人口在50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11課、室。

  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未來新北市在成立後的四年內(2010~2014),區政體制則有各區互異的可能,例如至少即以下幾種型態存在:(一)原民選鄉鎮市長轉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者,不具備永業文官資格,仍須面對由鄉鎮市民代表轉任之為區政諮詢委員;(二)區長依法任用者,具備永業文官資格,仍須面對由鄉鎮市民代表轉任之為區政諮詢委員。至於,新北市烏來區如另依原住民自治法規實施區自治的話,又另外一種型態,與台北市之區長係屬於依法任用者,具備永業文官資格,無須面對由鄉鎮市民代表轉任之為區政諮詢委員明顯不同。

  五、里鄰的重新編組: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規定,無論是否配合區之行政區域的調整,新北市內的村里全部改為里,其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依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基此,未來新北市里鄰的重新編組即屬自治事項,應由新北市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定之。

  六、其他組織編制的相關問題,如新北市政府的公務員之員額總數,扣除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外,不得超過13860人。再如一級機關應設為局、處型態之首長制機關,抑或委員會型態之合議制機關等等問題,亦值得吾人加以關注。


參、相關建議
  原台北縣之局處,除秘書處外,另有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局、交通局、觀光旅遊局、法制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局、新聞處、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客家事務局等26個所屬一級機關。至於政策建議部分為:

  一、建議未來的新北市政府可設置之所屬一級內部單位為7個一級內部單位,諸如:(一)秘書處、(二)行政處、(三)人事處、(四)、主計處、(五)政風處。至於,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仍予維持,但改制為市政府所屬一級內部單位。另外,法制局以幕僚性質為主,亦可以改制為市政府所屬一級內部單位的法規委員會。

  二、建議未來的新北市可以設置之所屬一級機關,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首長制機關,另一類是委員會之合議制機關,諸如: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局、交通局、觀光旅遊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文化局等維持不變,但經濟發展局可以改制為工商發展局、工務局改制為建設暨工務局。至於,原住民族行政局、客家事務局應改為委員會之合議制機關,即改制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事務委員會。

  三、建議未來的新北市,另須配合法令規定與市長政見,規劃新設置之所屬一級機關,如成立新北市捷運工程局(負責新北市內的捷運規劃、興建等事項)、新北市公務人力訓練處(負責新北市公務人力之訓練,但亦可隸屬於人事處,而為市政府所屬機關)、大台北跨域治理委員會(負責新北市、台北市之間,甚或鄰近縣市跨域事項之規劃與執行之監督),至於兵役處、自來水事業處或水庫管理局等所屬一級機關尚無成立之急迫性。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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