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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8 12:55:47| 人氣1,87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專題:直轄市改制的合理過渡措施(內政部的政策說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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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內政部定稿的政策說帖指出,為順利完成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直轄市的後續作業,並借重現任鄉鎮市長與鄉鎮市民代表對於地方基層事務之瞭解,及其施政治理與為民服務經驗,該部所擬具的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現任施政績優鄉鎮市長得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並擬增置無給職之區政諮詢委員,由鄉鎮市民代表轉任,兩者任期均為4年,以為過渡期間之合理措施……其中,該部贊成此項過渡措施並認為其為合理的理由是(所以,必須聲明的是,以下文本的原始作者正是筆者之前任職內政部民政司的昔日長官):

  一、業有地方自治慣例可以作為遵循依據:上開對於現任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過渡期間之地方自治慣例,係參考以往台北市於民國56年改制為直轄市時,將原台北縣北投、士林、內湖、南港、木柵、景美等6鄉鎮,其鄉鎮長、代表及村里長,任期延長;而民國68年7月1日高雄市改制為直轄市,原高雄縣小港鄉鄉長由高雄市政府暫派為區長,鄉民代表則全部聘任為區建設諮詢委員之前例;

  二、曾有國是會議、國家發展會之結論為此背書:另內政部在民國89年、96年依國是會議、國家發展會之結論,為推動「取消鄉(鎮、市)自治」政策,曾送立法院審議之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亦明定將施政績優之鄉(鎮、市)長以相當簡任第10職等之職務,派任原職,並延長其原有任期2或4年。因此,內政部主張其草案之規劃,僅係沿襲以往之處理模式,並非創例,亦無違法、違憲之虞。

  三、可以減緩政治衝擊、降低鄉鎮市精英反彈:蓋目前諸多鄉鎮市長與市民代表會多有「再選一屆」、「一市兩制」之訴求,惟內政部於99年1月7日邀請改制之縣市首長及議長召開會議,與會人員都明確主張鄉鎮市不宜再選一屆。不過,對於如何過渡,以使改制順利,台南縣蘇縣長煥智及吳議長健保,均建議無給值得區政諮詢委員宜支給研究費,並經與會的縣市首長及議長一致認同;又上開共識,復經國民黨於99年1月11日、14日及15日密集召開3次黨政座談會議,決議提出相關修正以為過渡措施。

  四、過渡措施並不違憲:上開過渡措施並未因侵害直轄市長人事權而違憲,因為憲法第118條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另依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文略以:「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可知直轄市長之人事權,乃地方自治團體組織自主權之一環,因此直轄市長之人事任免權亦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行之。例如依現行法律規定,直轄市政府之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等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人事任免案即屬中央之權限,直轄市長並無任免之權。故於地方制度法中明定區長的任用方式,亦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得由立法院作適度之規範,尚無違憲的問題。


備註(內政部提供):
  (一)56年7月1日臺北縣6鄉鎮歸併台北市:台北縣北投、士林、內湖、南港、木柵、景美等6鄉鎮,鄉鎮長、鄉鎮民代表、村里長,於任期屆滿時,應分別予以延長,暫不改選,俟歸併台北市後,一併辦理。(內政部56年10月7日台56內7946號函)。

  (二)68年7月1日高雄縣小港鄉改制為高雄市小港區:其中,68年3月8日行政院召開高雄市改制籌劃小組第2次會議紀錄,即有以下結論:

  (1)高雄縣小港鄉劃併為高雄市之民選鄉長安置問題之處理意見。決議:小港鄉長自68年7月1日該鄉劃併為高雄市改為區之日起,由高雄市政府暫派為區長,至其民選之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2)小港鄉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會如何安置之處理意見。決議:小港鄉自68年7月1日劃併為高雄市改為區之日起,暫設區建設諮詢會議,由高雄市政府分別聘各該鄉鎮市民代表為區建設諮詢會議代表,原鄉鎮市民代表會之主席、副主席,並加聘為區建設諮詢會諮詢會議代表兼主席、副主席,至補足其所餘任期為止,期滿後該會議即予結束。其會議之召集、會期、代表研究費、膳宿交通費等由高雄市政府參照臺灣省各縣鄉(鎮、市)民代表會有關規定訂定之。

(三)往昔有關「取消鄉(鎮、市)自治」政策之過渡措施的立法體例:
  (1)89年10月21日函送立院審議版本,第58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置鄉(鎮、市、區)長一人,直轄市長、縣(市)長依法任免之,承直轄市長、縣(市)長之命,綜理鄉(鎮、市、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第1項)山地原住民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第2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底仍在職之鄉(鎮、市)長,施政績效優良者,得由縣長以相當簡任第十職等支薪派任原職,任期最長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止。(第3項)」

  (2)96年11月12日函送立院審議版本,第58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置鄉(鎮、市、區)長一人,由直轄市長、縣(市)長依法任免之,承直轄市長、縣(市)長之命,綜理鄉(鎮、市、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仍在職且施政績效優良之鄉(鎮、市)長,得由縣長派任原職,期間不得逾四年。(第1項)山地原住民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第2項)」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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