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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2 10:11:55| 人氣12,464|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專題:委辦與代辦之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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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委任、委託、委辦、交辦與代辦等相關概念?在此,本文擬特別就委辦與代辦之實務見解加以說明……

 

  蓋行政程序法與地方制度法規定,「委任」係指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轉由下級行政機關,並以下級行政機關之名義行使該權限,且該上級行政機關與下級行政機關均代表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

 

  不同於此,「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轉由互不隸屬的另一行政機關行使,且以該互不隸屬的另一行政機關之名義行使權限;同時,行政機關與互不隸屬的另一行政機關亦代表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

 

  至於,「交辦」則是上級行政機關依法令將權限之一部分轉由下級行政機關執行,但執行名義仍為上級行政機關者,則屬交辦(與委任或委辦均有不同,但實務用語仍常使用代辦一詞);且交辦之型態,與該上級行政機關與下級行政機關是否代表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無關。

 

  與委任類似的是,「委辦」係指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轉由下級行政機關,並以下級行政機關之名義行使該權限,但該上級行政機關與下級行政機關均係代表不同之行政主體(亦即,代表甲公法人之上級行政機關得監督代表乙公法人之下級行政機關者)。其與委任、委託之不同,則可參照【內政部94年6月10日台內民字第0940005234號函】所指:

 

  一、按地方制度法於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謂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上開規定於制定時,雖無就「委辦」與「委託」特別予以區隔之意,惟行政程序法於89年2月3日公布後,依法務部90年9月5日法90律字第029709號及93年7月21日法律字0930028195號函釋意旨,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所稱委託,係指在同一行政主體內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由委託機關將其部分權限移轉予受託機關行使而言;如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其性質屬「委辦」,而無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是以中央如將其依法應辦理之事項交付直轄市、縣(市)辦理,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將其應辦理事項交付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其雖涉及權限之移轉,惟因屬不同行政主體間,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所稱之「委託」,從而仍應依上開地方制度法委辦之規定辦理。至於委辦之行政程序,地方制度法並未規定,參照本部92年9月3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332號函釋,應可類推適用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

 

  二、又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就委辦事項規定應有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之依據,參照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且為避免中央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動輒將依法應由其辦理之事項交付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而違反權限劃分之原理,該款所稱「上級法規及規章」,應分別為法律授權之中央法規命令及縣自治條例而言,尚不宜包括自治規則在內。

 

  至於,「代辦」的意涵則包括交辦、職務協助、受託行使公權力甚或代行處理等相關制度,亦包括下級地方自治團體將其權限移轉或部分移轉給上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國家公法人行使者。例如,【內政部93年1月12日台內民字第0930009912號函】曾謂:

 

  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亦即地方制度法所稱之委辦,係指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對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上對下的權限移轉。本案自治條例係○○縣○○鄉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制定,該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擬委託○○縣稅捐稽徵處代徵生態維護稅,則係鄉將權限之部分移轉予縣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核與地方制度法有關委辦事項之規定不同。也就是說,本案即屬於代辦的例證,但又與代行處理之制度明顯不同。

 

  除此之外,委辦之實務見解則另如【內政部92年8月12日台內民字第0920006823號函】所指:

 

  一、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該條所定之要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故有關農民之認定及「興建農舍農民資格證明」之核發,應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本案農民資格之認定及證明之核發如屬縣自治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縣政府如無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縣自治條例之依據,應不得再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如屬中央委辦事項,原則上應由縣政府辦理,貴會如考量該事項之性質,認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較為合宜時,宜於上開辦法中授權縣政府得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或由縣政府訂定委辦規則,經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後,再據以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始符法制。

 

  二、本案「興建農舍農民資格證明」之核發貴會認依上開辦法第3條規定意旨,應屬中央委辦事項,則○○縣政府訂定之「○○縣辦理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核定作業辦法」應屬委辦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或如【內政部94年7月12日台內民字第0940005878號函)】謂:按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將其應辦理事項委辦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時,應有法律、中央法規命令或縣自治條例之依據,本部94年6月10日台內民字第0940005234號函業已敘明。鑑於行政程序法第15條所稱之委任,係指在同一行政主體內之相隸屬行政機關間權限之移轉,而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委辦,則係指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其性質尚有不同;且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係縣政府組織設置及內部職權分工之依據,而委辦則係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將其權限之一部分移轉至下級地方自治團體,並非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組織設置及內部權責分工事項,似不宜以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規定將部分法定職權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作為委辦之依據。本案貴府如欲將接用水電許可及管理事項,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時,仍宜於相關作用法性質之自治條例加以規定。

 

  經由上述之說明,吾人可知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者為委辦;不同於此,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自治法規之規定,甚或行政契約之締結,將其自治事項轉由上級政府執行之者,則屬代辦的一種型態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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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恩~受委託的對象應該是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使吧!
2011-05-08 11:10:33
版主回應
惟就此而言~委辦與代辦仍有不同......
2011-05-08 11:30:0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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