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原作者為謝嘉梁(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館長),因緣際會的關係,由筆者擔任評論人,於是筆者就整理謝館長所撰《精省後臺灣省政府組織與業務功能之探討》一文;亦即,本篇是謝館長發表於「東海大學精省十週年回顧與展望學術研討會」(2008/6/12於台中東海大學社會科學學院五樓社會科學教學資源中心舉辦)的濃縮版(順道藉此加上個人的評論意見)……
一、精省修憲
(一)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總統公布後自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精省工程正式展開,迄今已將屆十年。
(二)謝嘉梁館長認為,精省修憲之所以推動,是因為台灣省所占土地面積達中央管轄的九十八﹪,人口所占比例則達全國的八十七﹪,行政區域劃分的不合理,形成所謂的「葉爾欽效應」(也就是台灣省長民選的「功高震主」效應),而有必要調整。
(三)實則精省之所以推動,另有政治系統的外環境壓力問題,即因應一九九七年香港回歸中國所有,避免台灣成為中國的一省,而由李登輝總統推動精省工程。
總的來說,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來看,其重要內容為:
「第二條:台灣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台灣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第四條: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原執行之職權業務,依其事務性質、地域範圍及興辦能力,除由行政院核定,交由省政府辦理者外,其餘分別調整移轉中央相關機關或本省各縣(市)政府辦理。」
雖然司法院大法官曾於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說明,若以法律授權之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的事項範圍內,省仍得具有公法人資格的機會,但若法令未授權或行政院未交辦者,則省政府完全無事務可辦,自無法取得公法人之資格;不僅如此,原來省政府(含所屬機關)之組織與業務職掌的移轉,若行政院不核定繼續留在省政府者,自由中央與各地之縣市政府瓜分之。
三、精省工程三部曲
(一)第一階段為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這段期間內係著重於省政府組織調整之規劃與過渡措施,以確定組織與人員之調整、權益保障及財產之處理等原則,並順利將台灣省政府改制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
(二)第二階段為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具體而言,係省政府組織與業務功能的實際調整期,除辦理各項組織整併、改隸、精簡與業務移撥外,亦請中央各部會就政務發展之整體需求,重新修訂法規,調整部會及其所屬機關組織(也就是說,各部會幾乎都有中部辦公室);
(三)第三階段則為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擬完全回歸地方制度法之規範;但實際上,則經常延長《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俗稱:精省暫行條例)之規定,即精省暫行條例一延再延,直到民國九十四年年底才落日失效。
三、精省後的省主席
(一)趙守博主席時期(1999/7/1~2000/5/20):省政府主席仍列席行政院院會,且省主席仍經常訪視地方,並擁有剩餘的統籌分配稅款及專案地方建設經費之分配權限。其中,依行政院民國88年7月8日以台八十八研綜字第03409號函觀之,中央交付台灣省政府辦理事項一覽表(自88年7月1日施行,至89年12月31日)計有十六項:
1. 辦理有關縣市長及鄉鎮市與相關部會溝通協調之聯繫事項(內政部)。
2. 辦理縣市長及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出國申請代為核准事項(內政部)。
3. 協調縣市加強辦理警政、消防、公共安全、地政、及役政等事項(內政部)。
4. 協助省內高中職、特殊學校推動教育事項(教育部)。
5. 協助各級文化機構加強辦理文化活動事項(文建會)。
6. 辦理台灣文化節、美術季、民俗藝術節活動及孝行獎表揚等活動(內政部、文建會)。
7. 輔導省級教育、文化、體育團體事項(內政部、文建會、體委會)。
8. 協調地方加強推動基層建設、公共設施興修、均衡城鄉發展及小型工程興建等事項(內政部、經建會)。
9. 協助強化農會體質及加強辦理農民產銷班輔導事項(農委會)。
10. 協調縣市加強辦理農業、交通等經建業務事項(農委會)。
11. 省級工會(聯合會)之輔導事項(內政部、勞委會)。
12. 辦理表揚省級模範勞工、模範父親、模範母親及各項楷模等事項(內政部、勞委會)。
13. 協調縣市加強社會福利、勞工行政、衛生環保及社區發展等事項(內政部、勞委會、衛生署、環保署)。
14. 輔導省級職業、社會團體及向省登記之基金會(內政部)。
15. 協助強化合作社場之體質(內政部)。
16. 中興新村、光復新村、黎明新村等地區營繕、環境、衛生、交通等事務之管理(財政部)。
實際上,當時精省後的台灣省政府之職權功能除此十六項外,後亦因中央法令修正的結果,尚保留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教師申訴評議等職權,惟該等事項都是「協助」、「協調」性質之具文權限,畢竟中央主管各部會如未授權給省政府的話,省政府根本也沒有置啄或介入的空間,更何況精省之初的省政府也沒有多少業務經費可以運用。
(二)張博雅主席時期(2000/5/20~2002/2/1):台灣的第一次政黨輪替即民進黨執政後,台灣省主席轉由內政部部長張博雅兼任,未設專任省主席。整體而言,該時期的省政府組織與業務功能仍持續萎縮之中,尤其是行政院另於民國90年5月21日以台90研綜字第0012459號函修正原交辦事項為十五項如下:
1. 辦理有關縣市長及鄉鎮市與相關部會溝通協調之聯繫事宜(內政部)。
2. 辦理縣市長及縣市議會議長出國申請代為核准事宜(內政部)。
3. 協調縣市政府加強辦理役政有關台灣省在營死亡、傷病成殘軍人慰問助事宜(內政部)。
4. 協調縣市自治事務之協調處理之前置作業(內政部)。
5. 協助地方文化機構加強辦理文化活動事項(文建會)。
6. 辦理台灣省文化節、美術季、民俗藝術節活動及孝行獎表揚等事項(內政部、文建會)。
7. 輔導省級教育、文化、體育團體事項(教育部、文建會、體委會)。
8. 辦理各縣市國中、國小慈暉班(教育部)。
9. 協調地方加強推動基層建設、公共設施興修、均衡城鄉發展及小型工程興建等事項(內政部)。
10. 協調縣市加強辦理農業、交通等經建業務事項(農委會、交通部)。
11. 協助地方辦理區域防洪排水事項(本項原屬地方政府業務)。
12. 辦理表揚省級模範勞工、模範父親、模範母親及各項楷模等事項(內政部、勞委會)。
13. 協調縣市加強社會福利、勞工行政、衛生環境及社區發展等事項(內政部、勞委會、衛生署、環保署)。
14. 輔導省級職業、社會團體及向省登記之基金會(內政部)。
15. 中興新村、光復新村、黎明新村等地區營繕、環境衛生、交通等事務之管理(財政部)。
不過,在這十五項職權外,台灣省政府與美國各州的姐妹省州關係權限,卻因緣際會延續下來,充分發揮城市外交的功能。例如張博雅主席在民國89年9月即代表台灣省政府前往美國德拉瓦州(the Delaware State)與該州締結姐妹州省協議;並與姐妹省州保持相互參訪的行程。
(三)范光群主席時期(2002/2/1~2003/10/13):張博雅主席卸任後,繼任的台灣省政府主席不再由內政部長兼任,而是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范光群轉任,並再度成為專任的省主席(惟曾同時兼代理花蓮縣長)。在范光群主席任內,除完全凍結剩餘的統籌分配稅款及專案地方建設經費之分配權限外,台灣省政府另作成「八十六修憲後,台灣省政府功能定位及未來走向之建議」文書,擬議甲、乙、丙、丁四個方案(惟僅屬建議書,最後仍不了了之):
甲案建議中央增加授權適合省府辦理之純屬執行性業務;
乙案建議參考法國現與區等中央派駐地方行政機關之建制,使省政府在中央與縣市間之協調溝通上,發揮整合之單一窗口的功能;
丙案建議修正地方制度法或其他行政作用法,適度賦予省府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市自治之具體職權;
丁案則建議省政府現行辦理之業務仍賡續檢討精簡,朝「福建省政府化」規劃。
(四)林光華主席時期(2003/10/13~2006/1/25):林光華主席任內積極推動中興新村作為藝術村之活動與辦理全省村里服務品質評獎活動,並試圖再度動用省統籌分配稅款補助地方建設之權限,然而受限於法令限制,台灣省政府組織及業務功能依然持續萎縮。更重要的是,民國94年7月21日行政院以院授研綜字第0940014581號函修正原中央交付省政府辦理事項一覽表,將十五項減列為十四項,也就是原列第二項「辦理縣市長及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出國申請代為核准事宜」的權責予以刪除,藉此尊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的地方自治精神。
五、現階段的精省作業(2006/1/25~迄今)
民國九十五年初內閣改組之故,依憲政慣例,台灣省政府主席、副主席與其他省政府委員均須總辭,總辭之後,由於預算凍結之故,行政院並未任命新任省政府主席、副主席與其他省政府委員,轉由省政府秘書長代行職務迄今。不僅如此,民國九十五年五月行政院研考會召開會議後,將行政院交辦給省政府的事項限縮為四項:
(一)跨縣市自治事務之協調處理之前置作業;
(二)審核縣市公務人員因公赴大陸事項(之轉呈作業);
(三)全國語文競賽(並由台灣省政府與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輪辦之)
(四)縣市以下層級之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業務。
只不過,行政院另於民國96年5月15日以台財字第09600009486號函核定「中興新村再發展計畫」,確定中興新村將分三個區域建設發展—即北區(文化藝術創意產業園區)、中區(優質渡假型生活園區)、南區(培訓研習會園區),預計投入近十二億元,除由中央各相關部會分別負責規劃執行外,另亦由台灣省政府擔負部分計畫項目之主辦或協辦機關。總的來說,台灣省政府組織功能似乎因此縮小為「中興新村管理處」或「中興新村管理局」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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