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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0 16:49:56| 人氣2,5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教室:「已無村里」的村里長解職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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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無村里」的村里長解職乎?或是戶籍遷出原村里但仍設籍在原鄉鎮市區的村里長解職乎?請看下文的分析......

一、案由:
  署名「阿賢」的讀者,曾於2006年3月29日至筆者的教學部落格(教學網站),詢問有關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村里長由村里民選舉產生,法定任期四年,惟村里編組之原區域如於村里長任期內即行依法調整導致村里消逝,或因配合國防部眷村改建計畫等相關法定事由而遷村者以至於已無或暫無村里存在之事實者(甚至村里長也被迫將戶籍遷出原村里者),該原村里長得否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79條(如:戶籍遷出四個月以上者)規定,予以解職並停發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二、實際案例:
  高雄縣岡山鎮即曾因眷村改建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該眷村就面臨「有里無民」的窘境,並引發里長職務應否予以解職之爭議。當時高雄縣岡山鎮即希望依內政部就民國88年嘉義市致遠、翠岱兩里因眷村改建時所為之函釋見解,保留「已無村里」的里長資格。當然,有意思的是,以2002年的嘉義市西區翠岱里里長選舉為例,由於眷村改建之故,原有里民暫時遷離後,全里選舉人數僅存十七人,因此還曾創下全國村里選舉人數最少的村里紀錄;同時,該里長候選人也只有追求連任的里長一人,形同一票即可當選。

三、法令見解分析:
  (一)村里為鄉鎮市區以內之編組,尚非屬行政區域,因此如村里長將戶籍遷出各該村里惟仍將戶籍設在原鄉鎮市區者,仍合於地方制度法規定,似不應貿然解職,儘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村里長由原村里民選舉產生。也就是說,村里從地方制度法規定觀之,並非行政區域(而係編組,所謂編組就是指地域性的非法人團體);但從選罷法來看,村里卻是村里長的選舉區域。然而,民選村里長戶籍遷出原選舉區,是否即構成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而應予以解職一節,仍屬二事!

  蓋筆者任職內政部期間,彙整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時即發現有一個解釋例,認為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將戶籍遷至另一選舉區,仍不生該法第79條第1項第6款的解職問題。儘管如從民主契約的政治理論觀之,縱使村里不是行政區域,惟事實上如村里長遷出原有村里者,似已違反民主契約之精神,本應得予解職;但如從戶籍遷出卻繼續執行村里公務之事實觀之,如其仍設籍在同一行政區域內(例如仍在同鄉鎮市區內設籍),則僅以國宅遷村或交通建設徵地等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逕予解職的話,即已違反有利不利一律應予注意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 條規定參照)。更何況,類似的問題曾有高雄市紅毛城遷村的案例,或是前述嘉義市眷村國宅改建導致里界變動調整的案例可循。

  (二)實務見解,如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曾於民國95年3月24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儘管紅毛港地區正在進行遷村作業,但屬於紅毛港地區的海澄、海昌、海豐、海原、海城等5里,仍將在6月如期辦理里長改選;不過為配合遷村作業到明年7月完畢,5里里長職務屆時也將吹上熄燈號。高雄市第七屆里長選舉即將在6月10日舉行,但小港區海澄等5里因正在進行遷村作業,是否改選成為注目焦點。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為此請釋內政部,內政部表示,依國民主權原則,民選公職人員於任期屆滿時,除非有不能改選的正當理由,否則應即改選。民政局經查,到3月17日截止,海澄里有840戶、1983人,海昌里462戶、1073人,海原里488戶、1160人,海豐里340戶、860人,海城里537戶、1233人,總共紅毛港地區仍有2667戶、6309人。民政局表示,遷村作業將在明(96)年7月底告一段落,屆時里長已無履行公務,依法即不得支領事務補助費;另里長如將其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里)四個月以上,也將遭解除職務,民政局為善盡告知義務,決定在里長選舉公告及該五里選舉公報上特別註記,以免爭議。市府已將這項決定函知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四、結論:
  「已無村里」的村里長,仍得為村里長,除非其將戶籍遷出原鄉鎮市區以外(畢竟村里長係承鄉鎮市區長之命,辦理村里公務,則所謂行政區域原係指鄉鎮市區而言,只不過村里長之服務區域則為特定村里而已);至於,「已無村里」的村里長得否繼續領取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由各該鄉鎮市區公所決定(因為地方制度法規定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之),但有鑒於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係對村里長辦理村里公務之實質補助,如「已無村里」的村里長確實已無公務可辦理者,即依法不得再領取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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