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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7 11:34:00| 人氣2,24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教室:縣與鄉鎮市權限爭議實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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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最近所發生的地方制度法案件說明......

壹、案由:
  花蓮市長蔡啟塔認為,溝上地區人家占用排水溝,既影響觀瞻也影響排水,影響地方發展與都市計畫而擬予以拆除。但花蓮縣政府則認為,該地區排水系統案還在規劃中,相關工程經費仍未定案,沒有立即拆除該違建的必要。比較關鍵的是,花蓮市公所拆除該地區違建時,花蓮縣政府則派警察到場阻止拆除,而引發更多的爭議(例如:花蓮市長甚至還因此到地檢署按鈴控告縣長謝深山和縣政府警局局長妨礙公務)。

貳、癥結診斷:
  (一)依地方制度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建築管理以及違章建築查報、拆除的主管機關;對鄉鎮市公所之執行該項業務而言,依法則為委辦事項。就此而言,前開案由所言「花蓮縣政府則認為,該地區排水系統案還在規劃中,相關工程經費仍未定案,沒有立即拆除該違建的必要」則站得住腳。

  (二)另依都市計畫法規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就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以及執行;對鄉鎮市公所之執行該項業務而言,依法亦屬委辦事項。從而,前開案由所言「花蓮市長蔡啟塔認為,溝上地區人家占用排水溝,既影響觀瞻也影響排水,影響地方發展與都市計畫而擬予以拆除」反無法規依據。

參、解決方案:
  就本案而言,鄉鎮市公所如與縣政府之間發生權限爭議,其解決方式至少有以下幾種: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報請自治監督機關如內政部協調有關機關協商解決,或是私下由鄉鎮市長與縣長達成共識的協調模式。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或第七十六條規定,縣政府得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鄉鎮市公所之違法行為;甚或代行處理之。

  (三)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鄉鎮市公所如與縣政府之間發生權限爭議如屬行政處分之爭議者,鄉鎮市公所(鄉鎮市長)亦得代表鄉鎮市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四)另按地方制度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鄉鎮市長依公務員服務法必須服從縣長所發布或下達之命令,如有違法疑義則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盡報告義務陳述意見。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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