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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2 19:38:08| 人氣6,6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教室:委辦事項之法制定義與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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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教書準備教材之需,或則協助指導學生論文寫作之需,或則協助實務界的國家文官釐清委辦事項的定義與實務,謹以本篇短文介紹委辦事項的定義或實務操作情形......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在此,此處定義之委辦事項係屬於「團體委辦」,即「地方自治團體」僅負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是否包括「機關委辦」,自不無疑義?

  理論上,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重新予以界定的話,則所謂的「機關委辦」之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地方自治團體之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就中,「機關委辦」與「團體委辦」之差異在於,前者(機關委辦)之委辦事項,地方議會或代表會並無置喙之餘地;有別於此,後者(團體委辦)之委辦事項,地方議會或代表會則有置喙之餘地,例如得為之議決(地方制度法第43條規定參照)甚或另行制定「委辦條例」。

  比較特別的是,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就委辦事項而言,明明是「團體委辦」,但實際上,地方議會或代表會並無「委辦條例」的立法空間,加諸對委辦事項之議決權限形同受到剝奪,以至於形同為「機關委辦」!

  又與「團體委辦」或「機關委辦」,尤其是「機關委辦」的類似概念,則是德國行政法或地方自治法上的「機關借用(Organleihe)」,若按德文的法律辭典的說文解字:Organleihe bezeichnet die Zuweisung von Kompetenzen einer juristischen Person des oeffentlichen Rechts zu einem bereits bestehenden Organ. Landraete in Baden-Wuerttemberg sind einerseits Kreisorgane, andererseits Behoerde der Landesverwaltung.

  亦即,「機關借用」乃是公法人彼此之間依據公法就涉及權限移轉的部分,由某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立於「行政組織」之地位來執行上級公法人所交辦的特定業務。以台灣的實際例證來說,無論是依據公投法或是地方制度法等相關規定,全國性公投即屬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交給各該地方選舉委員會協助辦理之事項,也可以算是廣義的「委辦事項」之一;詳言之,以前揭例證而言,各該地方選舉委員會係立於「機關借用(Organleihe)」的地位,接受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指令及監督,來執行中央選舉委員會所交付的全國性公投事務。

  除此之外,實務上廣義的委辦事項另及於「代辦事項」與「交辦事項」,前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依據中央或上級機關之請求(無論依據為法令抑或行政計畫方案等),形同以職務協助之方式,協助中央或上級機關辦理特定業務,例如各該縣市稅捐稽徵處就稅務人員訓練部分幫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所為之就地訓練即屬「代辦事項」。正常的情況下,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幫中央或上級機關辦理特定業務,確屬「代辦事項」者,應可收取所謂的代辦費用(但實際上,地方未必敢向中央或上級機關收取,形同再轉型為「交辦事項」)。

  至於,「交辦事項」原屬有隸屬關係之上下級行政機關間不同於「委任」所為的執行行為之移轉。也就是說,「委任」是有隸屬關係之上下級行政機關間的權限移轉,而非僅是執行行為之移轉;但是,「交辦事項」或稱為「交辦」則是下級行政機關以上級機關的名義處理某些特定業務,但經費仍由下級行政機關負擔,只不過執行名義為上級機關的名義,舉例來說,鄉鎮市公所清潔隊以縣政府環保局之名義,就違規小廣告或廢棄物違法傾倒所為之裁罰,即屬「交辦事項」。

  總的來看,委辦事項原本在法律(尤其是地方制度法)的定義下,僅限於「團體委辦」,但是實踐的結果,反而另以「機關委辦」、「機關借用」、「代辦事項」與「交辦事項」等型態交錯存在,實在令人混淆不清。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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