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6-03-17 11:49:37| 人氣3,9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法教室:預算法定程序外收支之禁止實例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預算法第24條:「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及因實施管制所發生之收入,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應先經本法所定預算程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預算法第25條:「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等條規定旨在揭示【政府不得有預算法定程序外的收支】。換言之,政府的收支皆須依預算法定程序辦理(又本篇亦得歸類在地方制度法類)……

  以下即以行政院主計處民國95年1月27日處實一字第0950000620號函為例,該函就指出有關臺北縣政府請釋地方自治團體收受緩起訴處分金之預算收支處理方式案,應該如何辦理:

  ……查「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各機關已收之歲入帳款,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科目列帳。本案各地方自治團體收受之緩起訴處分金係屬歲入性質,應於收納時以歲入科目列帳,不得列入代收款處理。

  復查「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3點第9款第1目之(4),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庫申請作為緩起訴處分金之支付對象時,應事先向檢察署提出執行計畫書,包括: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及支用方式等,經各該檢察署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列冊之規定意旨,緩起訴處分金既係由地方自治團體提出執行計畫,並經審核通過後,始會撥付經費,各地方自治團體於籌編預算時,即可將已提報執行計畫納入預算,處理上並不致發生時效不及問題,故為符預算法第25條第1 項「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對於所收受緩起訴處分金,應以收支併列方式納入預算處理。……

  同理,目前行政院環保署為鼓勵直轄市政府、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加強辦理資源回收工作,特於廢棄物清理法第69條規範執行機關變賣所回收廢棄物之所得款項,得提撥一定比例做為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人員之獎勵金,簡稱為「清潔回收變賣款」,亦應納入預算法定程序辦理才是!質言之,目前各該直轄市政府、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依據行政院環保署92年12月27日環署廢字第0920089006號令『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所訂定之諸如「○○縣○○市公所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點」,均應再作一定幅度之修改。

台長: Macoto Chen
人氣(3,969)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藝文活動(書評、展覽、舞蹈、表演)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