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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9 21:28:04| 人氣5,5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教室:名詞解釋-地方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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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也可以定位為「財政法教室:名詞解釋-地方稅課」,而地方稅課則包括地方法定稅課(又稱為國定地方稅)與地方自治稅捐(也稱為地方自定地方稅),請看以下的說明......

一、地方稅課的類型
  地方稅課,包括如下兩種:一為法定稅課,即國定地方稅;二為自治稅捐,或稱為地方自定地方稅,即地方之特別稅課、臨時稅課與附加稅課。

(一)法定稅課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包括:土地稅(像是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以及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等。

(二)自治稅捐
  1.特別稅課:指因應地方自治之需要,經地方議會立法課徵之稅,且其用途可以廣泛運用者。但依法律規定,則不得以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

  2. 臨時稅課:地方政府因應地方自治之需要,經地方議會之立法,而舉辦臨時性質之稅課,且其用途需為專款專用者。

  3.附加稅課:地方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籌措所需財源,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附加徵收之稅捐,通常是附加於國稅(中央稅)中徵收之。

二、自治稅捐的開徵限制
  除了稅率的限制(像是附加稅課的稅率上限)外,單就自治稅捐的開徵限制而言,至少仍有如下的限制:

  (一)開徵事項之限制: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第1項規定,轄區外之交易、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等四類之事項,不得作為自治稅捐開徵之項目。

  (二)開徵程序之限制:地方稅法通則第6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又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上係由財政部組成「地方稅自治條例審查委員會」審查並核定之;且與會相關機關另有內政部、主計處與其他相關部會等)。

  (三)開徵年限之限制: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4年,臨時稅課至多2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規定重行辦理。

  (四)指定用途之限制: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而為專款專用。不過,除臨時稅課外,特別稅課或附加稅課並無此項限制!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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