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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8 09:12:25| 人氣1,0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法教室:二○○五年府會關係與地方財政之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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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預算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地方政府總預算係由地方行政機關提出,並送交同級地方議會或代表會審議,再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施行。惟二○○五年期間,有關府會關係與地方財政之運作,尤其是預算審議的實務見解,即有以下兩件重要的解釋令函,可提供給讀者或初學者參考(因此,本篇定名為「財政法教室:二○○五年府會關係與地方財政之實務見解」,亦可歸類為地方制度法之分類文章)……

  一、行政院主計處94年10月17日處實一字第0940007728號書函,就內政部民政司請釋縣市、鄉鎮市追加(減)預算案,如未能於定期會(或臨時會)開議期間內完成審議,得否援引地方制度法第40條相關規定辦理一案,表示如下之見解:

  【預算法第82條雖規定,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該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惟地方制度法及預算法均未就立法機關審議追加(減)預算案之期限予以明確規範,且追加預算執行結果須併總預算辦理決算,故立法機關如未於提出追加(減)預算案當年度終了前完成審議,該追加(減)預算案即失效,自不發生得否援引前開地方制度法及預算法規定先行動支相關經費,或由地方政府報請上級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之疑義。】

  也就是說,地方議會或代表會似乎有對追加(減)預算案「限期議決」的立法義務;但倒過來說,如果地方議會或代表會未對追加(減)預算案如期予以「限期議決」的話,也會導致地方政府預算無法執行或違法執行的困窘。因此,本於地方府會關係一體復協同的基本原則(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預算尚須府會關係協力合作,始能就地方財政有效運用。

  二、行政院主計處94年11月10日處實一字第0940008299號書函,亦就內政部民政司請釋有關澎縣議會函詢縣市議會審議縣市政府送請同意之墊付案,得否準用預算案之模式,對其支用數額予以刪減一案,另表示以下之見解:

  【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4、5點規定,有關依法律或經核定有案之契約義務必需之支出、配合上級或同級政府施政需要而核定必須分擔且須及時使用之支出,及未經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同意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事項,應先專案送請各該級立法機關同意後,始得支用,並於支用當年度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進行帳務轉正,如未及於當年度辦理者,至遲應於次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予以納入,並進行帳務轉正。綜上規定,墊付僅是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時效上不及因應時之權宜措施,是以,縣市議會審議縣市政府送請同意之墊付案,應可參照預算案審查。】

  換句話說,本號解釋令函指出,墊付制度僅是地方政府(或各級政府)為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因應時效可能不及之權宜措施;而且,仍應送請地方議會或代表會審查。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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