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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0 17:12:15| 人氣1,30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教室:百里侯宣誓就職即停職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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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長吳俊立先前因涉及貪污案遭法院二審判決有罪,如依法宣誓就職後即受停職案如何理解呢?以下另有【2005/12/20 聯合晚報】的專訪報導可資參考......

  實際上,有關的台東縣長當選人吳俊立就職即停職案,目前係有兩說爭論:

  (一)理論上或法理上,該當就職即應停職者即應停職,蓋目前行政院與內政部突然轉向採此說,其在法理上是講得通的,不過是否牴觸憲法上之住民自治原則(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參照),非無疑義;惟此處即所謂甲說,也就是說本案之【就職與停職為無時間差說】。

  (二)昔日實務見解,均採寬鬆規範,即非不能於收到停職令後始予停職,俾便於職務交接或人事安排(或許法理上有點問題,但保證符合憲法所強調的住民自治原則;惟至處即所謂乙說,即就本案而言,【就職與停職為有時間差說】)!

  又必須強調的是,即使吳俊立的宣誓就職是有效的,惟就吳俊立案另任命「前妻」為副縣長的行為而言,卻仍屬無效,這點筆者也必需補充。主要的原因是,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至第七條等規定),該「前妻」即使不再是縣長之二親等、三親等內之親屬,卻仍屬共同生活之配偶或其他家屬中的其他家屬(也就是說,本案該名前妻仍是與吳俊立生活在一起的家屬),則無論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觀點抑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觀點觀之,該項人事任命也是無效的;遑論,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宣誓就職前夕,他們兩人的離婚或離婚登記又是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無效離婚(假離婚),再就民法角度而言,也是行不通的。

-----------(以下則為聯合晚報的專訪報導)---------------
【2005/12/20 聯合晚報】

學者看法》吳俊立出高招 卻是險招

記者王慧美/台北報導

  吳俊立與中央過招鬥法,使出補選的撒手鐧,這招數厲害嗎?

  吳俊立打算辭職三個月後參加補選,若再度當選即不受「停職」規定。專攻地方制度法的銘傳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助理教授陳朝建說,吳俊立這樣做風險很高,當補選再度當選時,原官司三審定讞有罪,屆時吳將面臨「解職」而非停職,陳朝建認為,吳俊立可以提出行政訴訟,確認內政部停職令為「無效」。

  曾在內政部服務多年的陳朝建表示,依內政部過去的行政慣例,都是收到停職令之後才予停職,以方便職務交接及人事安排,這次突然轉向採嚴格解釋,在宣誓就職日即將吳俊立停職,陳朝建認為內政部做法上雖合法,但不符行政慣例,「政治目的」很明顯。

  陳朝建指出,吳俊立可以找出內政部過去函令解釋,主張內政部這次的停職令「違法」,亦即違反「行政慣例自我拘束」的原理原則,針對停職令,提出「確認無效之訴」的行政訴訟。

  吳俊立選擇辭職補選,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三項,停職人員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停職處分。陳朝建解釋這項法條的法理精神是「一事不再理」,也就是一事不二罰。但他認為走這條路的風險很高,將來可能面臨比停職更嚴重的「解職」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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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至於內政部2005/12/20的新聞稿則指出:

  .....在今年9月間臺東縣議會及臺東縣政府即分別來函內政部請釋(請釋函中並未具體指名當事人為吳俊立),經內政部會商法務部的意見後,以94年9月28日台內民字第0940070588號函復臺東縣議會,明確表示,其如參選縣長並當選就職後,應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停職。也就是說,本案在選前即已有很明確的函釋,其宣誓就職即刻停職.....

  ......同時對於停職的相關事宜,內政部也十分審慎,並由行政院許政務委員志雄邀集行政院法規會、內政部相關官員及法規會、民政司等研議,並徵詢學者專家意見,結論認為依據現行地方制度法、宣誓條例、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吳縣長在宣誓就職完成時,即應停止縣長職務......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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